合作社的外币收入和收入是否需要监管?可以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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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以外币收取的收入和收入是否需要转换?

合作社的收入和收入按照83/2015/TT-BTC号通知第18条第3款规定如下:

管理收入、其他收入和支出的原则

1.合作社董事会、主任(总干事)和合作社工会对社员、社员和法律负责,严格组织管理,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其他收入和成本的正确性、合法性。

2.合作社及合作社工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一切收入、其他收入和成本,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有完整合法的发票和文件,并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全面、及时、准确、如实地反映在合作社及合作社工会的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中。

3。收入和收入以越南盾确定。如果收入是外币,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兑换成越南盾。

4。合作社及合作社联合体必须正确、充分地核算生产经营活动的成本,用合作社及合作社联合体的收入支付一切费用,并对经营活动的结果负责。

5.收入和费用的确定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

因此,根据规定,合作社的收入和收入以越南盾确定。

如果收到外币,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兑换成越南盾。

合作社的收入有哪些来源?

根据83/2015/TT-BTC号通知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作社的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活动收入和内部财务信贷活动收入,其中:

(一)生产经营活动收入,是指合作社向会员、顾客销售、提供并已支付或者接受的产品和服务的全部价值,包括:

– 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收入。

– 非会员客户的生产经营活动收入。

注: 合作社必须对上述两类收入分别进行核算和跟踪。

(2) 内部财务和信贷活动收入包括:

– 其他方使用合作社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所产生的收入;

– 资金借贷利息、存款利息、延期付款利息、分期付款利息、融资租赁利息;

– 汇率利润,包括出售外币的利润;

– 合作社投资企业的资本转移收益;

– 通过出资和购买既定股份分配的利润和股息;

– 内部信贷活动产生的贷款利息。

注:如果已就分割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作社无需就该分割利润缴纳所得税。

拥有商品和服务收入的合作社如何核算收入?

第 83/2015/TT-BTC 号通知第 19 条第 4 款对合作社从商品和服务中获得收入的情况进行了收入核算,具体规定如下:

收入和其他收入管理

3。其他收入包括清算和出售固定资产的收入、收取的保险收益以及现在没有债权人记录为收入增加的应付债务;因合同违规向客户收取罚款,知识产权价值、著作权由出资方接受,依法计入合作社其他收入、合作社联盟及其他收入。

4.所有收入都必须以金钱衡量。以货物、服务或易货形式收取的,必须在付款或接受付款时计入货币,以计入收入。

5。期间产生的所有收入必须有发票和文件,并且必须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全面、及时地反映在会计账簿中。

6.合作社和合作社联盟必须单独监控和核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合作社的所有收入必须以货币计算。

如果收到商品或服务,则必须在付款或接受付款时计入货币以计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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