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设立投资部门是否需要披露信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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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披露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第 155/2020/ND-CP 号法令第 295 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如下:

“第 295 条. 披露信息的义务

一、上市公司有义务按照证券法关于向股东和投资公众披露信息的规定,全面、准确、及时地披露定期信息和临时信息。上市公司必须全面、准确、及时地披露其他信息,说明这些信息有可能影响股票价格,影响股东和投资者的决策。

2、信息披露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确保股东和社会公众有公平的机会。信息披露的语言要清晰、易懂,避免误导股东和投资公众。”

据此,上市公司有义务按照证券法关于向股东和投资公众披露信息的规定,全面、准确、及时地披露定期信息和临时信息。上市公司必须全面、准确、及时地披露其他信息,说明这些信息有可能影响股票价格,影响股东和投资者的决策。

2、设立投资部门是否需要信息披露?

根据第 155/2020/ND-CP 号法令规定必须披露信息的情况,包括:

– 披露公司的管理组织和运营模式的信息;

– 公司治理信息披露;

– 公布董事会成员和总经理(董事)的收入信息。

每种情况具体说明如下:

根据第 155/2020/ND-CP 号法令第 296 条规定,报告和披露有关公司管理组织和运营模式的信息如下:

公众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决定变更之日起24小时内,向国家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管理经营模式变更的信息。

根据第 155/2020/ND-CP 号法令第 297 条规定,公司治理的报告和披露信息如下:

——公众公司必须按照证券法信息披露的规定,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报告公司治理情况,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信息。

– 公众公司有义务按照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每六个月定期报告和披露公司治理状况信息。

根据第 155/2020/ND-CP 号法令第 298 条规定,董事会成员和总经理(董事)的收入信息披露如下:

董事会各成员的薪酬以及总经理(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薪酬必须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中单独列示,并必须在年度会议上向股东大会报告。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设立投资部门不会导致公司管理组织模式发生变化,因此非学校公司设立投资部门必须披露信息,无需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3、信息披露是如何组织的?

根据第 155/2020/ND-CP 号法令第 300 条规定信息披露的组织如下:

“第 300 条 信息披露的组织

一、公众公司必须根据证券法和指导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颁布公司信息披露规定。

2、上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权披露信息的人负有下列责任:

a) 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向投资公众披露公司信息;

b) 公布姓名和工作电话号码,以便股东可以轻松联系他们。”

因此,公众公司必须根据《证券法》及指导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颁布公司信息披露规定。公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有权披露信息的人负有以下责任:

+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向投资公众披露公司信息;

+公开姓名和工作电话号码,以便股东方便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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