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逾期的合作社,债权人是否有权请求启动破产程序?

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对逾期贷款的合作社启动破产程序?

债权人是否有权对贷款逾期的合作社请求启动破产程序,必须依据2014年破产法第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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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利和义务提出启动破产程序请求的人

1。无担保债权人和部分有担保债权人有权在债务到期日起3个月后且企业或合作社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时提出启动破产程序的请求。

2。职工、基层工会、尚未成立基层工会的地方的直属上级基层工会,有权在企业、合作社未履行支付义务的职工工资及其他债务支付之日起三个月后,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3。当企业或合作社资不抵债时,企业或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有义务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4。私营企业的所有者、股份公司的董事长、两名或以上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主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以及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有义务在企业无力偿债时提出启动破产程序的请求。

5。连续六个月以上持有普通股20%以上的股东或股东团体,有权在股份公司资不抵债时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连续 6 个月持有普通股低于 20% 的股东或股东团体有权在股份公司资不抵债时提出启动破产程序的请求。

6。当合作社、合作社无力偿债时,合作社社员或者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和合作社工会成员有权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因此,债权人(无论是否有担保债权人)只有在债务到期日起3个月期满且合作社未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时,才有权向合作社提起破产程序。如果未遵守这 3 个月的期限,债权人不能请求启动破产程序。

债权人请求合作社启动破产程序应提交哪些基本内容?

债权人需要提交启动破产程序的请求。该请求必须具备2014年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基本内容,具体如下:

– 日、月、年;

– 有管辖权解决破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名称;

– 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 需要启动破产程序的企业或合作社的名称和地址;

– 到期债务。

– 申请必须有证据证明债务到期。

拟指定资产管理人或者资产管理清算企业的,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的,应当载明资产管理人或者资产管理清算企业的名称、住所。

处理启动破产程序的请求的时限是多少?

2014年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办理破产程序请求的期限,具体程序如下:

处理启动破产程序的申请

1.自指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法官必须考虑该请求并按如下方式处理:

a) 如果启动破产程序的请求有效,法官将通知启动破产程序的申请人有关支付破产费用和预支破产费用的信息,但不需要破产费用或预支破产费用的情况除外。

b) 破产程序启动申请书不具备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全部内容的,法官应当通知申请人修改、补充;

c) 启动破产程序申请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其他;

d) 返回启动破产程序的申请。

2。处理启动破产程序请求的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发送给申请人和破产企业或合作社。

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启动破产程序请求的期限为三(03)日。在上述期限之后,启动破产程序的请求将按如下方式处理:

– 法官通知请求启动破产程序的申请人有关支付破产费用和预付破产费用的信息。

– 法官通知申请人修改和补充申请。

– 转移启动破产程序的请求。

– 或退回启动破产程序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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