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加工企业行使出口权在哪里登记报关单及办理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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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短回答:报关单须按照第38/2015/TT-BTC号通知(现行有效,经第39/2018/TT-BTC号通知及自2026年2月1日起生效的第121/2025/TT-BTC号通知修改)按时、如实申报。纳税义务按照2014年《海关法》和2025年《税收征管法》(第108/2025/QH15号,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取代78/2006号《税收征管法》)履行。出口加工企业(EPE)享受适用于非关税区的税收政策,但仍须遵守关于报关单登记地点和年度决算报告的规定。

1. 报关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2014年《海关法》(第54/2014/QH13号——现行有效)第18条,报关人享有以下权利:获得海关机关提供的与报关相关的信息;要求海关机关预先确定HS编码、原产地、海关估价;在海关关员监督下预先查看货物、提取货样;有依据时要求海关机关对已查验的货物重新实际查验;对海关机关、海关关员未依法执行规定进行申诉、检举、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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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义务,报关人须申报并提交报关单,提交海关单证材料;对所申报内容和所提交单证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进出口货物的纳税、缴费及其他财务义务承担法律责任;执行海关机关与报关相关的决定和要求。

关于税收征管:2025年《税收征管法》(第108/2025/QH15号)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取代78/2006号《税收征管法》及其修改、补充法律。进出口货物的税、费及其他财务义务统一按照2025年《税收征管法》和2014年《海关法》管理。海关流程、手续、提交材料期限、缴税期限及海关机关的决定,仍按照第38/2015/TT-BTC号通知执行(现行有效,经第39/2018/TT-BTC号通知及自2026年2月1日起生效的第121/2025/TT-BTC号通知修改、补充)。

2. 货物实际查验的形式和比例

根据第38/2015/TT-BTC号通知(经修改、补充)第10条,风险管理系统确定的实际查验比例如下:

  • 有违规、欺诈迹象或属于重点查验的,实际查验100%货物;
  • 低风险货物,实际查验不超过5%货物;
  • 守法程度高的货物,实际查验1%货物(不超过10%货物或不超过2个货物单位)。

查验完毕后,海关关员按现行格式在《查验结果记录单》上记录查验结果,录入系统并确认通关。进出口货物通关后仍受海关监管,海关机关有权依法进行通关后核查。

3. 适用于出口加工企业(EPE)的专门规定

报关单登记地点:EPE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在管理该EPE的海关分局,或按办理海关手续地点规定在方便的海关分局登记。

税收政策:EPE与越南境内其他区域(非关税区除外)之间的货物交换构成进出口关系。内地进入EPE的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税收政策;EPE进入内地的货物适用进口货物税收政策,但不办理海关手续、由内地企业选择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情形除外。

决算报告:EPE按规定每年编制进口料件、出口货物使用情况的决算报告,最迟于财政年度终了之日起第90天前,报送管理该EPE的海关分局。

注:EPE在成立和运营时,还须遵守现行的投资和贸易法律(投资条件、经营权利、外商投资企业的货物买卖活动等),不得适用已失效的文件。

4. 具体案例:在安沛的出口加工企业能否在安沛海关申报?

答:可以,如果管理该EPE的海关分局是安沛海关分局,或EPE按规定在方便的海关分局登记报关单。能否申报不取决于企业总部是否在安沛,而取决于第38/2015/TT-BTC号通知(经修改、补充)第19条规定的办理海关手续地点。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本文属于海关与税务知识栏目,以参考指引方式呈现,帮助读者在准备材料或实施交易前从总体层面理解相关法律问题。

法律法规可能因时间、地区、材料类型和具体情形而变化。如需确定适用于自身案件的准确法律依据,请在办理前致电ANT Legal律师 0966.475.966 进行核查和咨询。

常见风险提示

  • 仍援引78/2006号《税收征管法》,而2025年《税收征管法》(第108/2025/QH15号)已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
  • 适用第38/2015/TT-BTC号通知时忽略第39/2018/TT-BTC号通知和第121/2025/TT-BTC号通知的修改内容。
  • 就EPE提供咨询时援引已失效的贸易文件。
  • 未按时提交年度决算报告,被处以海关行政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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