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是否适用信贷机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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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短回答: 否。 基金管理公司不是信贷机构,不受《信贷机构法》(第32/2024/QH15号法,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取代2010年《信贷机构法》)的调整。基金管理公司属于证券经营业务的一种,受2019年《证券法》调整,并接受国家证券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

法律依据

  • 2024年《信贷机构法》(第32/2024/QH15号法);
  • 2019年《证券法》(第4条,第86至88条)。

哪些属于信贷机构?

根据2024年《信贷机构法》,信贷机构是指从事一项、数项或全部银行业务的企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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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商业银行、政策银行、合作社银行);
  • 非银行信贷机构(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
  • 小额信贷机构;人民信用基金。

上述机构由越南国家银行颁发许可证并实施监督。该名单不包括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适用哪套法律框架?

  • 基金管理公司是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投资组合管理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这是2019年《证券法》规定的证券经营业务之一;
  • 由国家证券委员会颁发许可证并接受国家证券委员会的监督,而非越南国家银行;
  • 基金管理公司的许可条件、注册资本、人员、公司治理规定在2019年《证券法》和第155/2020/NĐ-CP号法令中。

容易混淆之处

一些金融集团同时拥有银行(信贷机构)和基金管理公司——但这是两个独立的法人,适用两套不同的法律框架并接受两个不同的监管机关监管。适用于信贷机构的规定(例如关于资本充足率、授信限额的规定)不能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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