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 否。 基金管理公司不是信贷机构,不受《信贷机构法》(第32/2024/QH15号法,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取代2010年《信贷机构法》)的调整。基金管理公司属于证券经营业务的一种,受2019年《证券法》调整,并接受国家证券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
法律依据
- 2024年《信贷机构法》(第32/2024/QH15号法);
- 2019年《证券法》(第4条,第86至88条)。
哪些属于信贷机构?
根据2024年《信贷机构法》,信贷机构是指从事一项、数项或全部银行业务的企业,包括:
- 银行(商业银行、政策银行、合作社银行);
- 非银行信贷机构(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
- 小额信贷机构;人民信用基金。
上述机构由越南国家银行颁发许可证并实施监督。该名单不包括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适用哪套法律框架?
- 基金管理公司是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投资组合管理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这是2019年《证券法》规定的证券经营业务之一;
- 由国家证券委员会颁发许可证并接受国家证券委员会的监督,而非越南国家银行;
- 基金管理公司的许可条件、注册资本、人员、公司治理规定在2019年《证券法》和第155/2020/NĐ-CP号法令中。
容易混淆之处
一些金融集团同时拥有银行(信贷机构)和基金管理公司——但这是两个独立的法人,适用两套不同的法律框架并接受两个不同的监管机关监管。适用于信贷机构的规定(例如关于资本充足率、授信限额的规定)不能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
为准确确定适用于您金融模式的法律框架,建议您致电 0966.475.966 联系 ANT Legal 律师,在办理前先审查并获取专业建议。
与 ANT Legal 沟通本事项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