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按168/2025/NĐ-CP号法令第86条命名(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替代01/2021/NĐ-CP号法令)。
1. 个体户命名规定
根据168/2025/NĐ-CP号法令第86条第1款,个体户名称由两部分组成:
- “Hộ kinh doanh”(个体户)短语;
- 个体户的专名。
专名用越南语字母表中的字母、F、J、Z、W字母书写,可带有数字和符号。
2. 个体户命名中的禁止事项
根据168/2025/NĐ-CP号法令第86条,个体户名称不得:
- 使用违反民族历史传统、文化、道德和优良风俗的词语、符号(第86条第2款);
- 使用”công ty”(公司)、”tổng công ty”(总公司)、”tập đoàn”(集团)、”doanh nghiệp”(企业)词语(第86条第3款);
- 使用已受保护的其他组织、个人的商号、商标、地理标志,但经权利人同意的除外(第86条第4款);
- 与同一乡级范围内已登记个体户的越南语名称完全相同(不区分大小写),已终止经营的除外(第86条第6款)。
3. 名称不合规时的处理
名称不符合第86条规定的,不予核发个体户登记证书(第85条第2款b项)。乡级经营登记机关对名称的接受或拒绝拥有最终决定权;不服的,可按行政诉讼程序起诉(第86条第8款)。名称侵犯工业产权的,须在有权机关要求之日起15日内办理更名(第86条第4款)。
适用注意事项
01/2021/NĐ-CP号法令已于2025年7月1日被168/2025/NĐ-CP号法令替代。现行个体户登记机关为乡级经营登记机关(第20条、第85条),不再是县级。
常见风险提示
- 名称与同一乡级范围内已登记的个体户重复;
- 使用其他主体的受保护商标;
- 适用已失效的01/2021/NĐ-CP号法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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