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须在2028年1月1日前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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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低于最低标准的再保险企业,须在2028年1月1日前完成注册资本补足及保证金缴存(第46/2023/NĐ-CP号法令第35条第5款)。现行最低注册资本标准:5000亿越南盾(非寿险/健康再保险)、9000亿越南盾(寿险/健康再保险)、1.4万亿越南盾(全部三种业务)。

一、再保险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

第46/2023/NĐ-CP号法令第35条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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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经营再保险业务、接受非寿险再保险分入,或兼营非寿险与健康再保险:5000亿越南盾;
  • (2)经营再保险业务、接受寿险再保险分入,或兼营寿险与健康再保险:9000亿越南盾;
  • (3)经营再保险业务、接受寿险、非寿险、健康全部3种再保险分入:1.4万亿越南盾。

二、已设立企业的补资期限

第46/2023/NĐ-CP号法令第35条第5款:

“在本法令生效前已设立、组织并经营的保险企业、再保险企业,注册资本低于本条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的,须在2028年1月1日前按规定完成注册资本补足及保证金缴存。”

因此,注册资本低于最低标准的在营再保险企业必须增资(并补足保证金)至规定标准,最终期限为2028年1月1日。增资须遵守股东结构规定(个人股东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及合法出资来源要求。

三、未按时补足资本会怎样?

未按期完成注册资本补足的企业,可能受到保险经营领域的行政处罚,并面临财政部的管理措施,包括限制经营或在严重情形下考虑吊销许可证。企业应主动制定增资路线图,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方案,并尽早向财政部办理批准手续。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2028年1月1日的期限正在临近;尚未达到最低资本标准的再保险企业应抓紧实施增资方案。保险、再保险企业的增资须经财政部批准。可拨打0966.475.966联系ANT Legal律师,审查并咨询合适的增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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