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董事能否兼任其他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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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有限制。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成员并非被禁止担任任何其他公司的董事——第99/2020/TT-BTC号通知第4条第2款的禁止仅适用于:(1)其他基金管理公司;以及(2)为公司管理的基金提供服务的托管银行、监督银行。变更董事会成员时,公司须通知国家证券委员会(第29条第5款a项)。

一、基金管理公司董事能否在其他公司兼职?

第99/2020/TT-BTC号通知第4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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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或成员会成员,不得担任另一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或成员会成员、执行委员会成员、执业基金经理,也不得担任为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公司提供服务的托管银行、监督银行的董事会成员或成员会成员、执行委员会成员、员工。”

因此,该禁止并非”不得担任其他公司董事”的全面禁令。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仍可担任其他公司(例如上市公司、同一集团内公司)的董事——只要不属于上述两种被禁止的情形。该规定旨在防范基金管理和基金资产监督中的利益冲突。

二、变更董事须向国家证券委员会通知吗?

须通知。第99/2020/TT-BTC号通知第29条第5款a项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在变更、选举、免除董事会成员、成员会成员时,须通知国家证券委员会。通知须附选举、免除、变更的决议或决定,以及证明新成员符合公司章程、证券法和企业法规定的材料。

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的条件

除上述兼职限制外,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成员还须符合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能力、品德、专业经验的标准,不属于《企业法》禁止管理企业的情形。基金管理公司在提交股东大会选举新成员前,应审查其资格并依法办理通知。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对兼职禁止范围的错误解读,可能导致企业误拒合格人选,或相反,安排违规人员而受到处罚。基金管理公司在治理人员变动时,应同时审查向国家证券委员会的通知、报告义务。可拨打0966.475.966联系ANT Legal律师获得审查和咨询。

ANT Legal可以提供哪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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