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的外资经济组织和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如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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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监管外商投资经济组织在越南的海外投资?

根据第 31/2021/ND-CP 号法令第 70 条规范投资 外商投资经济组织在境外投资具体如下:

“第七十条 外商在越南投资的经济组织进行境外投资

外国投资者持有注册资本50%以上的经济组织,其境外投资资金来源必须为股权,其中不包括在越南境内开展投资活动的出资。如以追加出资方式向境外投资,投资者必须先办理对外投资登记手续根据本法令的规定进行证明,然后在越南办理增资和足额缴纳注册资本的手续,然后再将投资资金转移到国外。”

因此,在境外投资时,外国投资者持有注册资本50%以上的经济组织,境外投资的资本来源必须是股权资本,其中不包括在越南开展投资活动的出资。

投资者以追加出资方式向境外投资的,必须先按照本令规定办理颁发对外投资登记证的手续,然后在越南办理增资和足额缴纳注册资本的手续,然后再将投资资金转移到境外。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如何监管?

根据第31/2021/ND-CP号法令第71条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规定如下:

(一)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的投资决定条件、权限、决定投资和终止投资的程序和程序,符合企业投资于生产经营的国有资本管理和使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业主代表机构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国有资本管理和使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其职权和任务,按照内部程序和规定决定对外投资政策、终止对外投资政策。

(三)业主代表机构的职责

——依照企业投资管理和使用国有资本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决定对外投资并对投资业绩负责;

– 检查和监督境外投资活动;解决境外投资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

– 管理和监督国有资本对外投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投资于其管理的或者代表所有者的企业;评估国有资本投资于境外投资活动企业的有效性;

– 根据《投资法》第73条的规定,在该机构管理下实施与境外投资有关的报告制度,并将其报送计划投资部。

确定境外投资项目地点和实施方式的文件有哪些?

法令第73条31/2021/ND-CP 关于确定境外投资项目所在地的文件规定如下:

(一)下列投资项目必须有投资项目所在地的证明文件:

– 需经总理或国民议会批准的境外投资项目;

– 能源项目;

– 畜牧业、农业、林业、水产养殖项目;

– 矿产调查、勘探、开采和加工项目;

– 建设工厂、生产、加工和制造设施的项目;

– 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项目;除提供服务活动外的房地产投资和商业项目: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交易大厅、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管理。

(二)投资项目选址确定文件为下列文件之一,包括确定投资项目选址内容:

– 接受投资国家或地区颁发的投资许可证或同等价值的文件;

– 接受投资国家或地区主管机构和组织作出的土地分配或土地租赁决定;

– 赢得投标和合同;土地划拨和土地租赁合同;投资、商务合作合同,并附有合同当事人对所在地的权力证明文件;

– 土地划拨、土地租赁、经营场所租赁、土地使用权或土地附着资产转让的原则协议;商业投资合作协议,并附有协议各方有关地点的权威证明文件。

同时,第 31/2021/ND-CP 号法令第 74 条规定了确定境外投资项目实施形式的文件,具体如下:

(一)以投资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b项规定的境外合同形式进行的境外投资活动,投资者应当提交与外国合作者之间的投资协议、合同或者其他同等价值的文件,并附有外国合作者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二)以出资、购买股份、购买境外经济组织出资方式参与境外经济组织管理的境外投资活动,投资者应当提交确定出资、购买股份、购买出资的协议、合同或者其他文件,以及投资者出资、购买股份、购买出资的境外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文件。

(三)按照《投资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dd点规定,按照接受国法律规定进行其他形式投资的境外投资活动,投资者应当根据接受投资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提交表明该投资形式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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