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海上引航服务的公司必须满足什么要求才能获准经营海上引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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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海上引航服务的企业的组织和资本条件

根据第70/2016/ND-CP号法令第17条规定企业的组织和资本条件如下:之后:

提供海上引航服务的企业是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国家持有注册资本75%以上的企业。

提供海上引航服务的企业人力资源和设施条件

根据第70/2016/ND-CP号法令第十八条(经第147/2018/ND-CP号法令第二条第十二款修订),提供海上引航服务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人力资源和设施条件:

(一)负责提供海上引航服务的人员必须是优秀的引航员。

(2)有足够数量的持有适合指定航线的运行区域合格证的飞行员。各级别飞行员的最低数量和接送飞行员的最低车辆数量的确定如下:

– 各级别引航员最低人数按照航线、该航线前3年运营的船舶数量和吨位计算(对于新开航线,各级别引航员最低人数按照前3年预计在该航线运营的船舶数和吨位计算);根据法律规定,员工每年最多工作天数,每条航线的引航员最低人数必须保证充分满足提供船舶引航服务的需要,并至少占引航员总数的10%储备。

– 接送引航员的最低车辆数量根据引航公司每年引导的船舶数量和引航区海况确定。

– 越南海事局公布各航线各级别引航员的最低数量以及运送和接载引航员的最低车辆数量;按照一条航线仅由一家海上引航服务企业承担的原则,将强制引航区和船舶航行航线分配给提供引航服务的企业。

向海事引航公司分配船舶航行航线的程序是什么?

第 70/2016/ND-CP 号法令第 19 条规定了船舶航线安排程序如下:(1) 船舶航线请求文件包括:

– 根据随本法令发布的附录中规定的 01 号表格提出的书面请求;

– 引航员名单,并附有各引航员的海上引航专业知识证书复印件和海上引航区证书复印件;

– 运输工具和飞行员接送声明,并附有该车辆的登记证书副本。

(2) 列车过站顺序:

– 引航公司将本条第1款规定的文件直接或通过邮政系统或按规定以其他适当形式发送给越南海事局;

– 直接提交申请的,申请完成后,将在规定期限内开具收据并返回结果;资料不符合规定的,立即退回并责令试点公司重新填写;

– 通过邮政系统或其他适当形式收到的情况下,如果档案不符合规定,越南海事局应在收到档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试点公司发送文件,明确说明原因并要求补充和完善档案;

– 自收到规定的完整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越南海事局将对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寻求交通运输部的批准。自收到越南海事局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通运输部将发出书面答复;如果不同意,引航公司必须书面答复并明确说明理由,以便越南海事局向引航公司书面答复;

– 自获得交通运输部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越南海事局决定将船舶航行路线分配给领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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