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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法律对多式联运和国际多式联运的规定

没有国际多式联运经营许可证可以从事国际多式联运业务吗?

1。什么是多式联运?国际多式联运是什么?

根据第87/2009/ND-CP号法令第2条,多式联运和国际多式联运规定如下:

– “多式联运”是指在多式联运合同基础上,使用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对货物进行的运输。

–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从多式联运经营者在越南接收货物的地点至在另一国家指定的交付地点,或反之亦然的多式联运。

2. 没有国际多式联运经营许可证可以从事国际多式联运业务吗?

根据第87/2009/ND-CP号法令第5条,并经第144/2018/ND-CP号法令第1条第2款修订,国际多式联运经营条件规定如下: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的条件

1。越南企业、合作社以及在越南投资的外国企业仅在完全满足以下条件并取得国际多式联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国际多式联运经营:

a) 保持相当于80,000 SDR的最低资产,或有同等担保,或根据法律规定拥有替代的财务计划;

b) 拥有多式联运职业责任保险或同等担保。

2。属于《东盟多式联运框架协议》成员国的企业,或与越南签署了关于多式联运的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企业,仅在完全满足以下条件并取得越南颁发的国际多式联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国际多式联运经营:

a) 拥有该国主管当局颁发的国际多式联运经营登记证或同等文件;

b) 拥有多式联运职业责任保险或同等担保。

3. 交通运输部负责国际多式联运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和颁发。

因此,越南企业只有在完全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被允许从事国际多式联运经营:取得载有国际多式联运经营登记的企业登记证,保持相当于80,000 SDR的最低资产或提供同等担保,并拥有多式联运职业责任保险或同等担保,以及取得国际多式联运经营许可证。因此,国际多式联运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从事国际多式联运经营的必要条件。

3. 颁发国际多式联运经营许可证的程序和文件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第87/2009/ND-CP号法令第6条,并经第144/2018/ND-CP号法令第1条第3款修订,颁发国际多式联运经营许可证的程序和申请文件规定如下:

颁发国际多式联运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1.按照本令第5条第1款规定的企业、合作社和在越南投资的外国企业应直接或通过邮寄或其他适当方式向交通运输部提交01份国际多式联运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档案包括:

a) 按照本令附录一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国际多式联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b) 企业登记证或投资登记证书或法律规定的同等文件的原件复印件,并在现场申请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若以邮寄方式申请,则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复印件;

c)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企业、合作社未进行审计的,必须获得银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的同等担保;或有法律规定的替代财务计划。

2。本令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直接或者以邮寄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交通运输部提交国际多式联运经营许可申请材料01份。档案包括:

a) 按照本令颁发的附录一规定的格式申请国际多式联运经营许可证;

b) 由该国主管当局签发并经领事认证的国际多式联运经营登记证或同等文件副本;

c) 多式联运职业责任保险合同或同等文件保证。

3。申请国际多式联运经营许可证资料不齐全的,交通运输部应当自直接收到资料之日起或以邮戳记载的到达日期起三(三)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4。自收到规定的完整文件之日起五(五)个工作日内,交通运输部按照本令颁发的附件三规定的格式,向企业颁发国际多式联运经营许可证。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

5。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载明的内容之一发生变化的,国际多式联运经营者必须履行本令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换发《国际多式联运经营许可证》。

因此,越南企业需向交通运输部提交包括国际多式联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按照附录一的格式)、企业登记证(或经公证/认证的复印件)或载明国际多式联运经营的投资许可证的经公证/认证复印件、经金融机构确认的公司资产价值或同等担保等材料,以申请国际多式联运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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