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企业时,是否需要返还商业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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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户主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第 01/2021/ND-CP 号法令第 81 条,规范商业户主和参与商业户籍登记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 经营户所有者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经营户的纳税义务、财务义务和经营活动。

– 企业主代表企业作为解决民事问题的请求人、原告、被告、在仲裁员、法院面前具有相关权利和义务的人以及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 企业家庭所有者可以雇用其他人来管理和经营企业家庭的商业活动。在这种情况下,经营户主和参加经营户登记的家庭成员仍对因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和其他财产义务承担责任。

– 参与户商登记的经营户业主和家庭成员对经营户的经营活动负责。

–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经营户停业的最长期限?

根据第 01/2021/ND-CP 号法令第 91 条规定,在公布的期限之前,经营户停业和复业如下:

(一)临时停业30日以上的,经营户应当通知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工商登记机关和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

(二)经营户在公告期限内暂时停业、复业的,应当在公告期限前至少03个工作日向其登记所在地的区工商登记机关发出书面通知。家庭成员登记营业的,通知必须在通知的截止日期前附上家庭成员关于临时停业或恢复营业登记的会议记录副本。区级经营登记机关收到通知后,向经营户开具收据。区工商登记机关自收到有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经营户发出临时停业登记确认书和恢复营业登记确认书。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停业期限不受限制。停业30日以上的,经营户应当通知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经营登记机关和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

终止家庭商业经营时,是否需要交回家庭商业登记证?
根据第 01/2021/ND-CP 号法令第 92 条规范企业户经营终止的规定如下:

(一)经营户终止经营活动时,应当向其登记所在地的区经营登记机关送达终止经营活动通知书。通知必须随附以下文件:

– 税务机关发出的税法终止通知;

– 如果家庭成员登记其企业,则家庭成员关于终止家庭商业活动的会议记录副本;

– 商业户口证明原件。

(2)在提交终止经营户经营申请之前,经营户有责任清偿所有债务,包括税款债务和未履行的财务义务,除非经营户与债权人另有约定。区工商登记机关对资料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向经营户发出终止经营活动通知书。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终止经营时,必须向登记所在地的区工商登记机关送达终止户籍经营通知书,同时提交户籍登记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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