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经营保险代理机构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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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代理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根据第 73/2016/ND-CP 号法令第 85 条规定保险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 保险代理人有以下权利:

+ 根据保险企业保险、国外分支机构选择并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法律;

+参加保险企业及境外分支机构组织的保险代理人培训、进修,提高资格;

+提供其从事保险代理活动所需的资料及履行保险代理合同的其他条件;

+从保险代理活动中收取佣金及其他合法权益;

+要求保险公司及境外分支机构退还押金

– 保险代理人负有下列义务:

+ 履行与保险企业及其境外分公司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中的承诺;

+ 保险代理合同中约定的为保险公司、境外分公司存放或抵押资产;

+ 介绍、招揽、销售保险;向保险购买者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按照保险代理合同的授权范围履行保险合同;

+参加保险代理人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课程,提高资质;

+接受国家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依法全面履行财务义务。

2.从事保险代理活动是否需要保险代理人证书?

根据2000年《保险业法》第86条,对保险代理人的经营条件作出如下规定:

“第八十六条. 经营保险代理机构的条件

1. 从事保险代理人业务的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条件:

a) 是永久居住在越南的越南公民;

b)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财政部批准的培训机构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证书。

保险代理人培训的项目、内容、形式和颁发证书等事项,由财政部规定(由2010年修订的《保险业务法》第一条第十款修订)。

二、保险代理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a) 是依法成立并运作的组织;

b) 直接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必须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条件。

三、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正在服刑或者因犯罪被法院依法撤销执业权利的人员,不得签订保险代理合同。

因此,保险代理人证书是作为保险代理人经营的强制性条件之一。

3. 转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人是否需要重新开具保险代理人保险凭证?

如上所述,作为保险代理机构运营时需要保险代理机构证书,因此,在成为其他企业的代理人之前,并且该证书仍然有效,根据第 73/2016/ND-CP 号法令第 83 条,如下:

“第八十三条 保险代理业务的原则

一、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具备保险业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代理业务条件,并必须签订保险业务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保险代理合同。

二、未经所代理的保险企业或者外国分支机构书面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同时代理其他保险企业或者外国分支机构。

3、已取得代理人证但连续3年未从事代理经营活动的个人,须参加考试取得新的代理人证后,方可从事代理业务。非代理人是指个人未签订保险企业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代理人合同或者不在保险企业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代理人组织中工作。

四、保险代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a) 提供有关保险企业、境外分支机构的经营内容、范围、保险条款的虚假信息或广告,损害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b) 阻止投保人提供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信息或者煽动投保人、被保险人不申报与保险合同有关的详细情况。保险合同;

c) 以阻止、引诱、贿赂、威胁保险企业、境外分支机构、保险代理人以及其他保险经纪企业的员工或者客户的方式争夺客户;

d) 以任何形式煽动客户解除有效的保险合同。”

因此,代理其他业务无需在该证书仍然有效且经您所代理的保险公司书面批准的情况下重新签发证书。 如果由于连续 3 年未从事代理业务而导致证书过期,您在从事代理业务之前必须参加考试以获得新的代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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