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向国家银行登记境外贷款是法律内容,读者在实际执行之前通常需要仔细检查。本文已被蚂蚁法律以易于理解的方式系统化,帮助个人和企业了解主要问题、常见风险和适当的解决方案。
1。如何向国家银行登记外国贷款?
根据第 03/2016/TT-NHNN 号通知第 9 条规定,必须登记的贷款如下:
需要在国家银行登记的贷款包括:
– 中长期外国贷款
– 短期贷款延期,贷款总期限超过 01(一)年。
– 短期贷款没有延期合同,但在自首次提取资金之日起的第 01(一)年舍入时有未偿本金余额,除非借款人在舍入时间后 10(十)天内完成贷款偿还。自首次提取资金之日起01(一)年。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现行规定仅在外国借款企业没有政府担保的情况下规范贷款登记,不区分正常企业和外商直接投资企业。
2。什么是贷款登记档案?
根据第03/2016/TT-NHNN号通知第14条(经第05/2017/TT-NHNN号通知第1条第3款修订)规定贷款登记档案如下:
– 第1条第1款规定的贷款申请本文件第 13 条。
– 借款人和贷款用户的法律文件副本(由借款人认证),如果借款人不是贷款用户,包括: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企业登记证、投资证书或其他同等文件、合作社登记证、合作社联盟依法规定的文件以及修改和补充的文件。 (如有)。
– 证明贷款用途的复印件(经借款人证明)或原件包括:
+ 对于本通知第 9 条第 1 款规定的贷款:
(i)利用国外贷款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项目,由主管机关根据《投资法》、《企业法》和《企业章程》、《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章程》以及其他与贷款有关的法律文件的规定批准实施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项目,但已由主管机关颁发投资证书并明确确定投资资金规模的投资项目除外。第四个;
(ii)借款人外债重组方案经主管机关依据《企业法》、《企业章程》、《合作社法》、《合作社章程》及其他有关借款人外债重组贷款的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批准;
+本通知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贷款:
关于借款人外债重组的报告使用符合短期外国贷款条件(附证明文件)和外国贷款偿还计划规定的初始短期外国贷款,请国家银行确认登记。
-外国贷款协议和将短期贷款延长为中期、长期的协议(如有)的副本和越南语翻译(经借款人确认);或框架协议所附的资金提取文件。
– 如果贷款有担保,书面担保承诺(保函、担保合同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承诺)的副本和越南语翻译(经借款人确认)。
主管机关根据转让和分散实施法的规定批准外国贷款的文件副本(经借款人确认)借款人为国有企业时,国有企业的国家所有者和投资于企业的国家资本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但借款人是100%注册资本由国家持有的商业银行的情况除外。”
– 距签署外国贷款协议之日最近的月底,关于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的业务遵守国家银行信贷限额和安全比率规定的报告,以及证明不遵守总理或国家银行行长按规定批准的信贷限额和安全比率法律规定的文件。借款人为信贷机构或外国银行分行的法律规定(如有)。
– 在以下情况下提供账户服务的银行的确认:
+ 如果外国贷款用于重组外债:借款人提供账户服务的银行出具的文件,说明拟从外国贷款来源重组的外国贷款的资金提取和债务偿还情况资本;
+ 如果外国投资者转移到越南的用于支付投资准备费用的资本根据越南外国直接投资相关法律的现行规定转换为外国直接投资资本企业的中长期外国贷款:提供贷款人账户服务的银行出具的文件,确认与形成外国贷款有关的收入和支出交易;贷款;
+属于本通知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借款人提供账户服务的银行关于首次短期外贷资金提取及债务偿还情况的文件。
9.证明贷款人是外国投资者向借款人出资的直接投资活动中合法分配的越南盾利润的文件和文件,以及提供账户服务的银行对利润分配和转移到贷款人所在国的情况的确认,以证明根据越南盾外国贷款条件的现行规定,在越南盾外国贷款的情况下支付贷款
-关于越南盾外国贷款的必要性的书面说明,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国家银行现行的越南盾外国贷款条件规定,若要申请越南盾外国贷款,必须获得国家银行行长的许可。
3。谁有权办理贷款确认登记和变更登记?
根据03/2016/TT-NHNN通知第18条规定贷款确认权限如下:
-国家银行(外汇管理部)对贷款营业额超过10(千万)万美元(或其他境外贷款)的贷款进行确认登记和变更登记
– 借款人总行所在省或直辖市的国家银行分行应确认贷款营业额不超过 10(千万)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外币)的贷款登记和变更登记。
– 如果变更增加或减少了贷款周转率、改变了贷款币种、改变了借款人总部、将借款人变更为总部位于其他地区的企业、变更了负责确认贷款变更登记的机构,则确认登记和原贷款变更登记的机构有以下职责:
+ 作为接收登记文件的联络点。办理借款人贷款变更登记;
+ 自收到借款人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七(七)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贷款变更登记原始文件及登记申请、贷款变更登记申请书(如有)复印件转送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主管机关办理。管理。
– 经分行确认的越南盾境外贷款内容发生变更的,按照本条第 3 款规定的流程办理变更登记。
– 越南盾贷款须经国家银行行长审批的,由外汇管理部作为牵头和协调机构。配合国家银行有关单位,按权限报国家银行行长审议决定。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时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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