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法律规定的商业户口登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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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户登记如何规范?

根据第01/2021/ND-CP号法令第87条,对企业户登记的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户登记在企业户总部所在地的区商业登记机构进行。

(2)记录企业户登记文件包括:

– 商业户口登记申请书;

– 家庭成员登记商业户时,商业户主和家庭成员登记商业户的个人法律文件;

– 家庭成员设立商业户的会议纪要副本;

– 家庭成员的授权书副本家庭成员注册经营户,成员成为经营户所有人的文件。

(三)区级经营登记机关收到材料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开具收据,并向经营户核发《经营户登记证》。收到有效档案的日期。

– 档案无效的,区经营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档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档案提交人或经营户创始人。通知书须载明原因及要求更正、补充文件(如有)。

(4)自提交户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未收到营业户登记证明书或未收到要求更正、补充商业户籍档案的通知书的,经营户或经营户的创办人有权依据投诉、检举法的规定进行投诉、检举。

(五)每月第一个工作周,区级企业登记机关定期将上月登记的经营户名单报送同级税务机关、企业登记机关和省级专门管理机构。

2。商业家庭可以在多个地点开展业务吗?

根据第 01/2021/ND-CP 号法令第 86 条对商业家庭的商业地点进行了如下规定:

– 商业家庭的商业地点是指商业家庭进行商业活动的地点。

– 商业家庭可以在多个地点进行商业活动,但必须选择一处为经营户总部登记,其余营业地点必须向其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和市场管理机构通报。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经营户可以在多个地点进行经营,但必须向其经营所在地向其经营活动所在地税务机关和市场管理机构通报。剩余营业额只能选择一处地点进行经营户总部登记。

3.如果经营户在多个地点开展业务,但未通知商业登记机构,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第 122/2021/ND-CP 号法令第 63 条第 1 款对违反经营户信息报告制度的行为作出如下规定:

“1 罚款 5,000,000 越南盾至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 10,000,000 越南盾:

a) 未按照区经营登记机关的要求报告营业情况;

b) 变更经营户所有人,但未向登记注册地的区经营登记机关发送通知企业户籍内容变更的资料;

c) 临时停业、在规定期限前继续营业,但未向登记所在地的区级经营登记机关发出书面通知的;

d) 变更营业地点,未通知区级经营登记机关的;

dd) 未经通知而终止以经营户形式进行的经营活动,或未将经营户口登记证原件交回区级经营登记机关的;

e) 变更经营业务行但未向经营户所在地的区级经营登记机关通报;

g) 多处营业,但未向经营户所在地的区级经营登记机关、税务机关、管理机构通报市场。

如有违反税法的情况,将按照税务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处理。”

因此,如果企业主在多个地点经营业务,但未通知企业主总部所在地的区商业登记机构、税务机构和市场管理机构,则可处以500万越南盾至500万越南盾的罚款。 10,000,000越南盾。

此外,根据第122/2021/ND-CP号法令第2条,企业户还必须采取强制通知地区商业登记机构的补救措施。

注: 根据法令第4条第2款第122/2021/ND-CP号规定,上述罚款标准是适用于个人的罚款标准,对于同一行政违法行为,组织的罚款标准是个人罚款标准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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