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销售石油总代理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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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石油代理商与石油零售代理商有何不同?

根据第 83/2014/ND-CP 号法令第 3 条第 13 条和第 14 条关于石油剂的规定如下:

“第 3 条. 术语解释

在本法令中,下列术语的含义如下:

13. 一般汽油和石油贸易代理是指充当汽油和石油贸易代理的贸易商。他们除了在自己的汽油、石油零售店消费汽油、石油外,还必须组织一个附属代理商系统,向主要贸易商(主要贸易商)出售汽油和石油,以获得报酬。

14. 石油零售代理商是指在其石油零售商店中作为代理人向主要贸易商、石油分销商或一般石油贸易代理商的委托人进行石油零售并收取报酬的贸易商。

因此,一般石油代理商包括汽油零售代理商,因此,一般汽油代理商​​除了从事汽油零售代理商的活动外,还必须组织一个附属代理商系统,向总商(即主要贸易商)出售汽油,以获得报酬。

2、成为石油总代理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第83/2014/ND-CP号法令第16条和第95/2021/ND-CP号法令第1条第13款)关于石油贸易总代理条件的规定如下:

符合下列条件的贸易商,由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石油贸易总代理(以下简称总代理)资格证书:

– 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成立,商业登记证上有石油业务登记。

– 拥有至少容量为两千立方米(2,000 立方米)的仓库或石油储罐,由企业拥有或租赁给石油贸易商使用五 (05) 年或以上。

– 拥有企业拥有的或租给石油贸易商五(05)年或以上的石油运输工具。

– 拥有石油分销系统:至少五 (05) 个自有或租赁的石油零售商店,租赁期限为五 (05) 年或以上,其中至少三 (03) 个自有商店;至少十(10)家属于代理商的汽油零售店,根据本法令第25条的规定,获得有资格零售汽油的商店证书。

-管理人员和直销人员必须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接受培训、培训并持有培训证书、消防、消防和环境保护方面的专业培训。执行。》

3.一般石油代理商登记营业执照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第83/2014/ND-CP号法令第17条和第95/2021/ND-CP号法令第1条第14款的规定,颁发一般石油营业执照的顺序和程序业务代理如下:

第一步:准备文件

申请新的石油贸易总代理资格证书的材料包括:

-根据该法令附录中的表7申请签发石油贸易总代理资格证书此;

– 商业登记证副本;

– 证明直接从事本法令第 16 条第 5 款规定的管理人员和员工专业培训的文件副本;

– 本法令第 16 条第 2 款和第 3 款规定的为石油业务提供服务的技术设施清单,并附有证明文件文件;

– 本法令第 16 条第 4 款规定的贸易商汽油和机油分销系统清单,并附有证明文件;

– 贸易商向总代理提供汽油和机油至少一 (01) 年的原始书面确认,明确说明汽油的类型。

第 2 步:提交申请

– 贸易商向主管当局发送一(01)套文件,地址:

+ 工贸部有权向符合本法令第16条规定条件并在两(02)个省份拥有石油分销系统并集中运营的贸易商颁发新的、补充的、修改的和重新颁发的石油贸易总代理资格证书。城市或更多。

+ 工贸部有权向总部位于本地区、符合本令第十六条规定的所有条件并在一(01)个省或直辖市拥有石油分销系统的贸易商颁发新的、补充的、修改的和重新颁发的石油贸易总代理资格证书。

– 如果有效文件不足,主管当局应在收到贸易商文件之日起七(07)个工作日内向贸易商发出书面要求予以补充;

——自收到有效文件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主管机关负责根据本令附件表8的规定,对经营者进行审查、鉴定并向经营者颁发石油贸易总代理资格证书。因不符合资格而拒绝颁发证书的,主管机关必须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石油贸易总代理资格证书自新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五(05)年。

第三步:缴纳费用

取得石油贸易总代理资格证书的经营者,必须按照财政部的规定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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