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威胁行为迫使另一企业的业务伙伴不与该企业进行交易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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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2018年《竞争法》第三条第六款,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商业惯例和其他准则,造成或者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

2。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2018年《竞争法》第四十五条,关于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如下:

“第四十五条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以下列形式侵犯商业机密的行为此处:

a) 通过反对机密商业信息所有者的安全措施来访问和收集机密商业信息;

b) 未经该信息所有者的许可披露和使用机密商业信息。

2. 通过威胁行为来胁迫其他企业的客户和业务合作伙伴,或者强迫他们不进行交易或停止与其进行交易

3. 直接或间接提供有关该企业的不真实信息,对该企业的声誉、财务状况或业务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4. 直接或间接阻碍或扰乱该企业的合法业务活动,扰乱其他企业的业务运营。

5. 非法引诱客户进行以下行为:形式:

a) 向客户提供有关该企业或该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相关的商品、服务、促销以及交易条件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以吸引其他企业的客户;

b) 将您的商品和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同类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但无法证明其内容。

6. 低于总成本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会导致或有可能导致从事同类商品或服务贸易的其他企业被淘汰。

七、其他法律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B公司强迫您解除与A公司的合同,否则停止与您开展业务的行为,属于以威胁、胁迫行为迫使其他企业的客户、合作伙伴不与该企业进行交易或者停止与该企业进行交易的行为。因此,B公司的行为属于前条规定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 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需要多少天?

根据2018年《竞争法》第九十条规定的具体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处理:

“第九十条 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处理

1.自收到案件卷宗、调查报告和调查结论之日起15天内,国家竞争委员会主席必须做出以下决定之一:

a) 处理不正当竞争案件;

b) 如果发现收集的证据不足以确定违反竞争法的情况,请竞争调查机构进行补充调查。追加调查的期限为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

c) 暂停解决不正当竞争案件。

2、竞争案件的处理时限情况不符需要追加调查的,自收到案卷、调查报告和追加调查结论之日起10日内。

4. 商业中的胁迫行为如何受到惩罚?

根据第 75/2019/ND-CP 号法令第 17 条,对商业胁迫行为的处罚规定如下:

“第 17 条. 商业中的胁迫行为

1. 以威胁或胁迫行为迫使其他企业的客户和业务伙伴不与该企业进行交易或停止交易的,处以10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2。对于本条第 1 条规定的行为,如果胁迫客户或竞争对手的最大商业伙伴,处以 200,000,000 越南盾至 30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3。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且发生在两个以上省、直辖市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两倍罚款。

4。附加制裁:

a) 没收用于实施竞争行政违法行为的展品和工具;

b) 没收因违法行为所赚取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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