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没有权利建立和管理企业?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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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企业法通过该认证为个人和组织提供了许多轻松建立和管理企业的机会。但在特定情况下,某些个人和组织将无权设立和管理企业,或无权出资、购买股票或购买其他公司的出资。

1、主体无权设立和管理企业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个人和组织无权设立和管理企业,具体如下:

——国家机关和人民武装力量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企业营利;

——依照《干部和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法》规定的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

– 越南人民军各机关、单位的军官、士官、职业军人、工人、国防官员;越南人民警察机关和单位的军官、专业士官和警察工作人员,但被任命为管理国家在企业出资或管理国有企业的授权代表的人员除外;

——企业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款规定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职业经理人,但被任命为管理国家在其他企业出资的授权代表的除外;

– 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认知和行为控制有困难的人;不具有合法地位的组织;

– 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被拘留、正在服刑、正在强制戒毒所、义务教育机构执行行政措施或者被法院禁止担任某些职务、执业或者从事某些工作的人员;依照破产法、预防和反腐败法规定的其他案件。

如果经营登记机关要求,登记设立企业的人必须向经营登记机关提交犯罪记录卡;

– 根据《刑法》的规定,禁止商业法人组织在某些领域开展业务或经营。

2、主体无权向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出资、购买股份、认缴出资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下列个人和组织无权向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出资、购买股票或者认购出资:

——国家机关和人民武装力量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向企业注资,为其机关、单位谋取私利的;

——根据《干部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法》、《预防和反腐败法》规定不得向企业出资的主体。

可见,属于企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个人和组织,即使不属于2020年企业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仍有权出资、购买股份、向其他公司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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