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或合作社破产状况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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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不抵债的企业和合作社的状况如何?

根据2014年破产法第四条第一款,对破产企业和合作社的规定如下:

Explanation of terms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1.资不抵债的企业或合作社是指自到期日起3个月内未能履行债务清偿义务的企业或合作社。

据此,企业或合作社破产是指企业或合作社自偿付到期日起3个月内未能履行债务清偿义务。

同时,当企业或合作社资不抵债并被法院判决宣布破产时,该企业或合作社就会破产。

谁有权为企业和合作社提出启动破产程序的请求?

根据2014年破产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有权利和义务提出破产程序请求的人
1。无担保债权人和部分担保债权人有权在债务到期日起3个月内提起破产程序,且企业或合作社未能履行付款义务。
2。企业、合作社未履行支付义务的职工工资及其他债务自支付之日起满三个月后,职工、基层工会、未建立基层工会的地方直属上级工会有权申请破产程序。
3。当企业、合作社无力偿债时,企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有义务提出启动破产程序的请求。
4。私营企业的所有者、股份公司的董事长、两名或以上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主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以及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有义务在企业无力偿债时提出启动破产程序的请求。
5。连续六个月以上持有普通股20%以上的股东或股东团体,有权在股份公司资不抵债时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连续 6 个月持有普通股低于 20% 的股东或股东团体有权在股份公司资不抵债时提出启动破产程序的请求。
6。当合作社、合作社无力偿债时,合作社社员或者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和合作社工会成员有权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因此,以下实体将有权向无力偿债的企业和合作社提出启动破产程序的请求:

[1] Unsecured creditors, partially secured creditors

[2] Employees, grassroots trade unions, direct superior grassroots unions in places where grassroots unions have not been established

[3] Legal representative of the enterprise or cooperative

[4] 私营企业所有者、股份公司董事长、两名或以上成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者、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

[5] Shareholder or group of shareholders owning 20% or more of common shares for at least 6 consecutive months

[6] Cooperative members or legal representatives of cooperative members of the cooperative union

What is the order of payment priority when an enterprise or cooperative goes bankrupt?

According to Article 54 of the Bankruptcy Law 2014, the order of asset division is prescribed as follows:

如果法官作出宣告破产的决定,企业或合作社的资产将按以下顺序划分:

– 破产费用;

– 工资、遣散费、社会保险、雇员健康保险以及签订的劳动合同和集体劳动协议项下的其他福利的债务;

– 为恢复企业和合作社业务运营而启动破产程序后产生的债务;

– 对国家水务的财政义务;无担保债务必须支付给债权人名单上的债权人;由于担保资产的价值不足以偿还债务,担保债务尚未偿还。

企业、合作社资产不足以支付上述全部金额的,按相应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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