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若从事财产租赁活动,其收入作为牌照费用的计算依据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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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租赁资产需要支付许可费吗?本案中作为计算许可费依据的收入是如何确定的?本文详细分享了围绕从事财产租赁活动的个人许可费主题的法律法规。

CSPL:第 302/2016/TT-BTC 号通知第 4 条第 2 条(由第 65/2020/TT-BTC 号通知第 1 条第 3 条修订)

            第 126/2020/ND-CP 号法令第 10 条第 1 条

1。从事财产租赁活动的个人牌照费率

– 根据第302/2016/TT-BTC号通知第四条第二款(经第65/2020/TT-BTC号通知第一条第三款修订),相应地,对从事财产租赁活动的个人牌照费率具体规定如下:如下:

+ 如果个人年收入超过 5 亿越南盾:1,000,000(一百万)越南盾/年;

+ 如果个人年收入超过 300 至 5 亿越南盾:500,000(五十万)越南盾/年;

+个人情况 收入超过 100 至 3 亿越南盾/年的个人:300,000(三十万)越南盾/年。

2。对于从事财产租赁活动的个人,收入作为计算许可证费用的基础

Pase 第 2 条第 4 条 Circular 302/2016/TT-BTC (经第65/2020/TT-BTC号通知第1条第3款修订),个人从事财产租赁活动的收入作为计算许可费的基础,确定如下:

– 作为确定从事财产租赁活动的个人许可费率的基础的收入是:该纳税年度财产租赁合同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收入。如果个人在一个地点拥有多份房产租赁合同,则作为确定该地点许可费率基础的收入是该纳税年度房产租赁合同的总收入。如果个人在多个地点租赁房产,则用于确定每个地点的许可费率的收入为该纳税年度内该地点的房产租赁合同的总收入,包括在一个地点产生多份房产租赁合同的情况。

– 如果房产租赁合同持续多年,则每年必须根据个人的年数缴纳许可费。个人和家庭团体申报并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人、团体或家庭就持续多年的房产租赁合同一次性申报缴纳增值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只需缴纳一年的牌照费。

3。从事房产租赁活动的个人提交许可证费用申报文件的时间

根据第126/2020/ND-CP号法令第10条第1款的规定,提交许可证费用申报文件的截止日期如下:

提交纳税申报单的期限依照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法规定的土地收入、许可证费、登记费、授予权费和其他收入的档案

纳税人遵守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规定。税务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土地收入、许可费、登记费、授予权费和其他收入按照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法的规定提交申报的截止日期执行如下:

1。许可费

年内资本发生变更的,许可费缴纳人应当在发生变更的次年1月30日前提交许可费申报。

b) 经营户、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交牌照费用申报文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申报记录和税务管理数据库确定收入,作为计算应缴牌照费数额的依据,并通知牌照费缴纳人遵守本令第十三条的规定。

与上述规定相比,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交牌照费申报文件。因此,从事房产租赁活动的个人无需提交许可费申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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