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企业合并保险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请求合并保险企业的档案如何监管?

根据第46/2023/ND-CP法令第23条第2款请求保险企业合并的档案如下:以下:

按照第 46/2023/ND-CP 号法令颁布的附录 VI 规定的形式提出保险企业合并的文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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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规定的主管机关对保险企业合并的书面批准;

报告合并保险企业时与客户的有效合同、债务义务、对国家的义务以及对员工的承诺的划分和处理方案;

保险企业合并后形成的保险企业股东(或成员)出资、注册资本及注册资本结构的名单;

合并主合同原件或核证副本的副本;

评估机构的意见,明确说明转股比例或出资评估的确定;

保险企业申请合并当年前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原件或核证副本。

合并后拟设立的组织、个人出资及保险企业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证明文件。

申请按照最新规定合并保险企业?

根据第46/2023/ND-CP号法令附录VI申请按照最新规定合并保险企业。

需要什么条件保险业务并购会?

保险企业合并必须符合 第 46/2023/ND-CP 号法令第 23 条第 1 款 的条件如下:

不会对投保人、职工和国家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保险业合并时拟出资的组织和个人,必须符合第一项及第二项b点规定的条件。

2022 年保险业务法第 64 条、2022 年保险业务法第 65 条、2022 年保险业务法第 66 条具体如下:第六十四条 颁发保险企业和再保险公司设立和经营许可证的一般条件

1、股东、会员出资设立的条件:
a) 组织和个人有权根据企业法的规定在越南设立和管理企业;
b) 具有合法地位、合法经营的组织;如果出资10%或以上注册资本,该企业必须在提交许可证申请之时的最近连续3个财政年度盈利,并符合政府规定的财务条件;
c) 获得在越南设立和经营许可的保险企业和再保险公司必须出资设立新的保险企业或再保险公司,并且必须在提交许可申请时的最近三个连续财政年度盈利,并符合本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

 资金条件:

(…)
b) 股东和创始成员不得利用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贷款资金或投资信托资金出资。
(…)

第六十五条 会员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业、再保险公司的条件

(…)

第六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企业、再保险公司的股东结构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企业、再保险企业,必须符合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一般条件和下列条件:

1、机构股东不少于02名,每位股东均满足以下条件:

a) 必须出资保险业或再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10%或以上;

b) 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二、个人股东出资不得超过保险业、再保险公司章程资本的10%。
对应业务类型及第46/2023/ND-CP号法令第11条:

获得在越南设立和经营保险企业、再保险公司或外国分支机构许可证的财务条件

1。出资百分之十以上设立保险业或再保险公司的组织,必须符合保险业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及下列财务条件:
a) 从事需要最低法定资本或注册资本或最低资本的业务的出资组织必须确保股本资本减去法定资本或最低注册资本或最低资本大于或等于预期出资额;

– 合并后成立的保险企业符合2022年保险业务法第64条第a款第2款、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条件以及2022年保险业务法第66条规定的股份公司股东结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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