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企业依法请求分立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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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拆再保险业务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如何监管要求分拆再保险业务的档案?本文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分享了围绕再保险业务分离这一主题的法律规定。 

CSPL:第 1 条第 23 条法令 46/2023/ND-CP

             第 46/2023/ND-CP 号法令第 23 条第 2 款

             2022 年保险业务法第 1 条和第 2 条第 65 条、第 65 条、第 66 条 

1。分立再保险企业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第46/2023/ND-CP号法令第二十三条第1款规定,分立再保险企业需具备的条件如下:

– 不得对保险购买者、雇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

– 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 计划在分立后向再保险公司出资的组织和个人必须符合《2022 年保险业法》第 1 和第 2 项 b 项规定的条件;《保险业法》第 65 条、第 66 条2022年具体:

第64条。颁发保险企业和再保险企业设立和经营许可证的一般条件

1。股东及成员出资设立的条件:

a) 组织和个人有权根据企业法的规定在越南设立和管理企业;

b) 组织具有合法地位,合法经营;如果出资10%或以上注册资本,该企业必须在提交许可证申请之时的最近连续3个财政年度盈利,并符合政府规定的财务条件;

c) 获得在越南设立和经营许可的保险企业和再保险公司必须出资设立新的保险企业或再保险公司,并且必须在提交许可申请时的最近三个连续财政年度盈利,并符合本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

2、资金条件:

b) 股东和创始成员不得利用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贷款资金或投资信托资金出资。

第六十五条 会员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业、再保险公司的条件
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出资设立保险企业、再保险企业的成员,必须是符合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一般条件和下列条件的组织:
1.根据外国法律设立的组织的条件:
a) 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外国金融或保险公司;
b) 经外国主管机关证明,保险企业、再保险企业、外国金融或保险公司自提出许可证申请之日起连续3年内没有严重违反其总部所在国保险业务法律的规定;
c) 预计在越南申请经营许可证的领域是保险企业、再保险公司、外国金融或保险公司直接实施或拥有子公司至少在过去连续7年实施的领域;
d) 申请设立和经营许可的前一年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
d) 承诺为拟在越南设立的保险企业和再保险企业提供金融、技术、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运营和运营方面的支持;确保保险企业、再保险公司遵守本法规定的金融安全和风险管理规定;
e) 符合本条b、c、d、dd条件的外国保险企业、再保险公司、金融保险公司可以授权专门履行境外投资职能的子公司在越南设立保险企业和再保险公司。专门履行境外投资职能的子公司必须满足本条d点规定的条件;
2。根据越南法律规定成立的经济组织的条件:提交许可证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少于2万亿越南盾;
3。政府依本条第一项、第二项d项之规定,明确规定各期间之最低资产总额。
第六十六条 设立保险业、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再保险企业之股东出资架构条件

设立保险业、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再保险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符合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一般条件和下列条件:

1。股东至少有 02 人为组织,且每位股东符合下列条件:

a) 必须出资保险企业或再保险公司章程资本的 10%或以上;
b) 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2.个人股东出资不得超过保险业、再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10%。

2.请求分立再保险企业的文件

根据第46/2023/ND-CP号法令第23条第2款请求分立再保险企业的文件如下:

-请求分立再保险企业的文件;

-公司规则中规定的主管当局的书面批准分立再保险业务的情况;

-分立再保险业务时拟分立和处理与客户的有效合同、债务义务、对国家的义务以及对员工的承诺的报告;

-再保险分立后形成的再保险企业的出资股东(或成员)名单、注册资本和注册资本结构业务;

– 评估机构的意见,其中明确说明了双方之间划分的资产价值的确定;

– 证明业务分立后预计设立出资的组织、个人和再保险业务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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