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合作团成员100%同意可以修改合作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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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合同未经100%合作团体成员同意可以修改吗?

根据第77/2019/ND-CP号法令第21条规定:条款:

合作组投票

1.合作合同的修改、补充,必须经百分百(100%)合作组成员同意并以书面形式表达,合作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作团体成员共同资产的处分是土地、房屋、厂房等主要生产资料的使用权;价值超过合作社成员共同资产总额百分之五十(50%)的资产,必须经百分之百(100%)合作社成员同意并以书面形式表示,合作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未规定的其他内容,经合作团体成员总数百分之五十(50%)以上同意者同意,但合作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合作合同的修改须经百分百(100%)合作团体成员同意并以书面形式表达,合作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未经合作团成员100%同意,合作合同不得修改,除非合作合同另有规定。

合作社成员的合作合同是否需要送交社级人民委员会?

根据第77/2019/ND-CP号令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如下:

合作社的设立组

1。合作团体的建立是由希望建立和组织活动的个人和法人发起的。

2。合作团体的设立、组织和运作的主要内容,由合作团体成员讨论同意,并记载在合作合同中。

3。合作社成员签订合作合同后,合作社负责人在05个工作日内将合作社成立通知书(表I.01)连同合作合同(表I.02)发送至合作社拟成立经营的公社人民委员会。

4。合作社名称、地址、行业、生产经营线、出资总额、代表人员、成员人数等一项或多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合作社应自变更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向合作社成立、运作地公社人民委员会发出通知(表I.01)。

5。乡级人民委员会编制监督本地区合作社成立和运作的书籍(表II.01);根据法律规定更新合作团体的变更和波动。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合作社成员签订合同后,合作社负责人应在05个工作日内将合作社成立通知书连同合作社成员的合作合同发送至合作社拟成立经营的公社人民委员会。

合作团体成员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根据第 77/2019/ND-CP 号法令第 8 条和第 9 条,规定如下:

– 合作团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 享受合作团体活动所获得的福利和收入。

+ 参与决定合作合同的执行、合作团体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等相关问题。

+ 有正当理由并经合作团全体成员百分之五十(50%)以上同意或按照合作合同约定的条件退出合作团。

+ 合作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合作团体成员有以下义务:

+ 参与决定合作合同执行相关问题并监督合作团体的活动。

+ 赔偿因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

+ 按照平等互利、保证合作团体共同利益的原则执行合作合同中的规定。

+ 按照合作合同的承诺,按时足额贡献资产和精力。

+ 根据合作合同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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