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开发银行是否可以使用营运资金出资并设立子公司?

越南开发银行可以使用营运资金出资设立子公司吗?

第 46/2021/ND-CP 号法令第 8 条第 1 款第 i 点规定了使用开发银行的营运资金出资和设立子公司,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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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和资产的使用

1. 开发银行可将营运资金用于:

a) 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信贷政策;

b)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开发银行组织和运作章程以及主管部门决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授信;

c) 根据法律规定,对第32/2017/ND-CP号法令生效前发生的合同给予投后支持;

d)按照法律规定对中小企业向商业银行借款资金履行信用担保义务;

d) 委托信贷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开展开发银行的多项活动;

e) 授权/信托贷款、信托资金配置;授权/信托担保;

g) 依照法律规定委托和接受委托为客户提供金融、银行服务;

h) 按照法律规定购买、出售、折价、再折价有价票据;

i) 按照法律和开发银行组织运作章程的规定,出资、设立子公司或者参与设立境内关联公司;

k)按照本令规定投资基本建设和购买资产,为开发银行的运营服务;

l) 利用闲置资金存放在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开发银行选择信贷机构和外资银行分行存入资金,确保安全,不流失资金;

m) 执行政府和总理分配的一些其他任务。

因此,根据规定,越南开发银行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银行组织和业务章程,使用营运资金出资、设立子公司或参与设立国内联营公司。

越南开发银行在确保运营资金安全方面有什么责任?

根据第46/2021/ND-CP号令第九条的规定,开发银行负责执行确保运营资金安全的规定,具体如下:

– 根据第 46/2021/ND-CP 号法令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和使用资本和资产、分配财务业绩、实施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

– 按照法律规定购买财产保险。

– 根据第 46/2021/ND-CP 号法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入营业费用风险条款。

——依法回购、兑换开发银行发行的有价票据。

– 按照第46/2021/ND-CP号法令第14条的规定处理财产损失。

——依法实施其他保本措施。

哪个机构保证越南开发银行的偿付能力?

第 46/2021/ND-CP 号法令第 4 条第 2 款规定,确保越南开发银行的偿付能力如下:

财务管理原理

1.开发银行是一家政策性银行,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模式运作,100%注册资本由国家持有,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资产负债表、印章,并有权依法在越南国家银行、国家财政部以及国内外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开发银行是整个系统的集中核算单位;财务自主权,对自己在法律面前的活动承担责任;继续自我补偿运营中的成本和风险。开发银行依照本令规定实施财务管理。本令未规定的内容,按照国家100%注册资本的单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2。开发银行是非营利性机构,按照政府和总理的规定执行国家信贷政策和其他任务;根据法律和本令的规定,从国家预算中获得利息和管理费补偿;免除纳税和国家预算付款;政府保证偿付能力;强制性存款准备金率为0%(零百分比),无需参加存款保险。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越南开发银行的偿付能力由政府保证,并由国家预算提供利率和管理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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