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允许成员出资超过合作社章程的20%合作社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合作社成员不能拥有超过合作社注册资本的 20%,对吗?

根据《合作社章程》第 17 条第 1 款的规定,合作社成员可以拥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 20% 以上吗? 2012年合作社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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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章程及出资证明

1。对于合作社,成员的出资按照协议和章程的规定缴纳,但不得超过合作社章程资本的20%。

2.合作社的,成员合作社的出资应当符合协议和章程的规定,但不得超过合作社章程资本的30%。

3.出资期限、形式和水平按照章程的规定,但全额出资的期限自合作社、合作联合体取得登记证书或者加入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因此,合作社成员所拥有的合作社注册资本不得超过 20%。

如果允许成员出资超过合作社注册资本的20%,合作社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第 122/2021/ND-CP 号法令第 67 条第 b 条第 2 点、第 e 条第 4 条规定了允许成员出资超过注册资本 20% 的合作社的行政处罚级别,具体如下:

违反合作社、合作社工会出资规定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 20,000,000 越南盾至 3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a) 未经会员大会决定和批准,出资、购买股份、设立合作社或合作社联盟的业务;

b) 允许会员出资超过总额的 20%合作社或成员合作社出资额占合作社总出资额的30%以上。

4.补救措施:

e) 对于本条第二款b点违规行为,按照规定强制调整出资比例。

根据第 122/2021/ND-CP 号法令第 4 条第 2 款的规定,罚款等级如下:

精细级别

2。本令规定的罚款是适用于组织的罚款(除第二十八条第二款c点规定的罚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a、b点规定的罚款外,本令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罚款是适用于个人的罚款)。对于同一行政违法行为,对个人的罚款相当于对组织罚款的1/2(二分之一)。

根据上述规定,允许会员出资超过注册资本20%的合作社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并处以2000万越南盾至3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与此同时,该合作社也被迫按照规定调整出资比例。

制裁允许成员贡献超过注册资本 20% 的合作社行政违法行为的时效是多少?

根据第 122/2021/ND-CP 号法令第 5 条规定,处罚行政违法行为的时效和确定时效的时间如下:

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时效和确定时效的时间

1。投资、招投标、工商登记等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为01年;对于规划领域来说,是02年。

2。违反第七条规定的行政行为;第九条;第 10 条;第13条;第14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 20 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本令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属于正在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

正在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诉讼时效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时起计算。如果违规行为已结束,则诉讼时效从违规行为结束时开始计算。

3。本令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本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除外)为已经结束的行政违法行为。

已经结束的违法行为,诉讼时效从违法行为结束之时起计算。

因此,合作社允许成员出资超过注册资本20%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时效为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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