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大厅服务的企业在变更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时通知用户的时限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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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大厅服务的企业在更改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时通知用户的时限是多少?

根据第 52/2013/ND-CP 号法令第 38 条修订的条款17,第 85/2021/ND-CP 号法令第 1 条,规范电子商务交易大厅的运营规定。

据此,电子商务交易大厅的经营管理规定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 参与在电子商务交易大厅提供服务的交易者和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 电子商务交易大厅服务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 如果电子商务交易大厅结合了多种不同的运营形式,则描述每种组织和运营形式的交易流程,包括货物交付流程(如有);

——发现交易大厅违法经营行为时,对交易者和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大厅服务的组织的活动和处理权限进行审查;

– 在电子商务交易大厅进行交易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交易参与方超过 02 方,则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各方之间必须明确责任;

– 限制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大厅服务的贸易商和组织在场内进行的交易中的责任;

– 信息安全法规、检查和监督机制,以确保电子商务交易大厅的信息提供和信息管理;

– 解决电子商务交易大厅交易相关各方之间投诉和争议的机制;

– 根据本令第69条的规定保护电子商务交易大厅服务用户个人信息的政策;

– 电子商务交易大厅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理措施;

——对不遵守电子商务交易大厅操作规范的行为的处理措施。

– 如果有使用第三方物流服务的协议,则在卖方、电子商务交易大厅服务提供商和物流服务提供商之间分配提供货物单据的责任;

– 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协调审查和删除电子商务交易大厅中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的过程;

– 电商交易大厅具有网上下单功能的,一般适用于场内交易的有关商品检验、退货政策、退款政策(包括退款案例、退款程序和方式)的政策。

同时,当上述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交易者和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大厅服务的组织必须在实施变更前至少5天通知所有电子商务交易大厅服务的用户。

换句话说,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大厅服务的企业在更改其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时通知用户的时限为至少在应用更改之前5天。

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大厅服务的商家有哪些?

根据第52/2013/ND-CP号法令第35条的规定,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大厅服务的贸易商和组织是指建立电子商务网站以便其他贸易商、组织和个人可以在其上进行部分或全部买卖商品和服务过程的贸易商和组织。

另外,电商交易大厅的运营形式:

– 网站允许参与者开设展位来展示和介绍商品或服务;

– 网站允许参与者开设账户以执行与客户签订合同的过程;

– 网站设有买卖部分,允许参与者发布有关买卖商品和服务的信息;

– 社交网络具有经第 85/2021/ND-CP 号法令第 1 条第 15 条修订的第 52/2013/ND-CP 号法令第 35 条第 2 款 a、b、c 点规定的活动形式之一,参与者直接或间接为这些活动的实施支付费用。

国家管理电子商务的责任监管?

第52/2013/ND-CP号法令第6条规定了国家对电子商务的管理职责,具体如下:

– 工贸部向政府负责,实施国家对电子商务的管理。

——有关部委、部级机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配合工贸部实施国家对电子商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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