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视频游戏服务的企业必须在屏幕什么位置显示视频游戏按玩家年龄分类的结果?

什么是提供视频游戏服务的企业?谁是网络视频游戏玩家?

根据第72/2013/ND-CP号法令第三条第10款和第12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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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网络视频游戏服务的企业(简称电子游戏服务提供商) 是一家根据越南法律成立的企业,通过建立设备系统和合法使用视频游戏软件来提供视频游戏服务。

在​​线视频游戏玩家(简称玩家) 指与提供电子游戏服务的企业或公共电子游戏服务提供商签订玩​​电子游戏合同的个人。

此外,网络视频游戏服务(简称视频游戏服务)是为玩家提供接入网络并玩在线视频游戏的能力。

提供视频游戏服务的企业必须在屏幕上的哪个位置显示根据玩家年龄对视频游戏进行分类的结果?

根据第 72/2013/ND-CP 号法令第 31a 条第 2 条以及第 27/2018/ND-CP 号法令第 1 条第 17 条的补充,规范电子游戏的分类按玩家年龄划分的视频游戏:

按玩家年龄划分的视频游戏分类

2。提供视频游戏服务的企业按年龄对游戏进行分类的责任:

a) 按照本条第 1 款的规定,根据玩家年龄对视频游戏进行自我分类;

b) 在 G1 视频游戏内容和脚本审批申请中、G2、G3 和 G4 视频游戏服务服务提供通知档案中显示按玩家年龄分类视频游戏的结果。根据玩家年龄对电子游戏进行分类是G1电子游戏的考核内容之一;

c) 在玩家使用视频游戏服务时,在广告框和设备屏幕的左上角显示视频游戏按玩家年龄分类的结果。

因此,提供视频游戏服务的企业必须展示根据玩家年龄对视频游戏进行分类的结果 当玩家使用视频游戏服务时,广告框和设备屏幕的左上角。

具体而言,视频游戏根据以下年龄段进行分类:

(1) 成人电子游戏(18岁以上,记为18+)是指使用武器进行格斗活动的游戏;禁止色情活动、声音或图像;

(二)青少年(12周岁以上,记为12+)电子游戏是指使用武器进行打斗、格斗活动,但无法近距离清晰看到武器图像的游戏;减弱战斗中武器碰撞的声音;没有引起人们对人体敏感部位的注意的活动、图像、声音、穿着暴露的人物、色情内容或特写镜头;

(3)全年龄段(记为00+)电子游戏为卡通模拟游戏;不使用武器进行抵抗活动;没有鬼魂、恐怖或暴力的图像或声音;不得有引起人体敏感部位注意的活动、声音、人物着装暴露、色情或特写镜头。

提供视频游戏服务且未按年龄分类的视频游戏服务的企业是否会被暂停运营?

根据第15/2020/ND-CP号法令第104条第2款a项规定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违反提供网络游戏服务规定

2.对于以下行为之一,处以 20,000,000 越南盾至 3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a) 未能提供有关在线视频游戏的信息或 未按年龄对视频游戏进行分类 或不建议在广告计划、企业网站或每个游戏中对玩家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7.附加处罚:

a) 对于违反本条第5款c点规定的行为,剥夺其自1月至03月使用批准G1视频游戏内容和脚本的决定的权利;

b) 违反本条第六款规定的,暂停使用《提供G1视频游戏服务许可证》、《提供网络视频游戏服务证书》22个月至24个月;

c) 没收有本条第三款、第六款规定行为的行政违法证据和手段;

d) 对于违反本条第 2 款 b 款和 dd 款、第 3 款、第 4 款、第 5 款 a 款和 d 款规定的违规行为,暂停运营。

笔记: 根据第15/2020/ND-CP号法令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上述罚款为针对团体的罚款。

因此,如果提供视频游戏服务的企业不按年龄对视频游戏进行分类,则不会停止其运营。

然而,如果企业未按照规定对视频游戏进行年龄分类,将被处以 20,000,000 越南盾至 3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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