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污水集中处理系统的工业园区会因行政违法行为受到哪些处罚?省公安厅厅长是否有权对本案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对个人和组织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有何规定?

根据第155/2016/ND-CP号法令第5条规定,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如下:

——本令第二章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为个人行政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单位行政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为个人行政违法行为罚款标准的二倍。

——对本令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是适用于个人行政违法行为的机关;在罚款的情况下,制裁组织的权力是制裁个人的权力的两倍。

对同一废物样品环境参数超过技术规定的罚款增加的,处罚机关按照该废物样品罚款最高的违规情况计算。

对没有污水集中处理系统的工业园区有何行政处罚?

根据第155/2016/ND-CP号法令第12条第4款关于对企业、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产业集群、商业和服务集中区、手工艺村和水产养殖区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如下:

——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基础设施经营活动中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 未按规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结果的,处以 5,00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 对于没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专门环境保护部门的行为,处以 10,000,000 越南盾至 2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无管理人员按规定运营污水集中处理厂;

+ 对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和高科技园区内未确保最低绿化面积的行为处以 20,000,000 越南盾至 3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功能区规划未按规定实施的;

+ 对于下列内容之一不完整的操作日志记录,处以 40,000,000 越南盾至 5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废水量、耗电量、化学品使用量、污泥量;

+ 对于没有集中污水处理厂运营日志的,处以 50,000,000 越南盾至 6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没有按照规定预防和应对环境事件的预案;

+ 对于未按照规定测量集中污水处理厂输入废水流量的设备,处以 60,000,000 越南盾至 8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污水集中处理厂不得设置独立电表;

+ 未按规定将生产、经营和服务机构的废水接入或未彻底接入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和高新区废水集中处理系统的,处以80,000,000越盾至100,000,000越盾的罚款;生产、经营、服务机构无管制地将废水排入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雨水排放系统;

+ 未按照规定设置单独的雨水和废水收集系统的,处以 100,000,000 越南盾至 15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 对于不符合规定或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建造和安装集中废水处理系统的行为,处以200,000,000越南盾至25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建立集中废水处理系统的,处以 4 亿越南盾至 5 亿越南盾的罚款。

因此,根据第155/2016/ND-CP号法令第5条第1款和第155/2016/ND-CP号法令第12条第4款k点,如果在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或高科技区基础设施内开展业务的组织没有规定的集中废水处理系统,可处以8亿越南盾至10亿越南盾的罚款。

本案中省警察局局长有权制裁行政违法行为吗?

根据第 55/2021/ND-CP 号法令第 1 条第 34 条规定,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权力如下:

– 省警察局长有权:

+ 警告罚款;

+ 最高 5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 剥夺一段时间环境许可证的使用权或暂停一段时间的运营;

+ 没收行政违法行为的证据和手段50,000,000 VND;

+ 对本法令第 4 条第 3 款 a、c、d、h、i、k、l、m、o、p、q、r、s 和 t 点规定的违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 执勤的环境警察局局长和移民局局长有权:

+ 警告罚款;

+ 最高 1,00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 剥夺一段时间使用环境许可证的权利或暂停一段时间运营;

+ 没收违法证据和手段main;

+ 对本法令第 4 条第 3 款 a、c、dd、h、i、k、l、m、o、p、q、r、s 和 t 点规定的违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因此,如果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或高科技区的基础设施经营组织没有按照规定建立集中废水处理系统,并被处以8亿至10亿越盾的罚款,省警察局长无权实施处罚,但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权力属于值班的环境警察局局长和移民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