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照设立决定规定的内容开展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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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吗?

根据第155/2020/ND-CP号法令第190条第1款规定:规定: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和补充境内分支机构的条件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只能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授权业务。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只能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2.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补充经营的条件:

a) 维持总公司及现有分支机构、交易机构(如有)现行业务许可条件;

b) 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于警告、管制、专项管制、暂停经营状态;

c) 未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至国家证监会收到备案之日起6个月内从事证券和股票市场领域的业务;

d) 分支机构有为证券业务活动服务的总部和设备;

dd) 分支机构董事具有与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相适应的证券从业资格,并符合《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五款第a、d项或a、c、 d、《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五款。至少拥有02名持有与各分支机构业务相适应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的员工。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只能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吗?

根据第155/2020/ND-CP号法令第190条第1款规定: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和补充境内分支机构的条件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只能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授权业务。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只能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2.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补充经营的条件:

a) 维持总公司及现有分支机构、交易机构(如有)现行业务许可条件;

b) 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于警告、管制、特别管制、暂停经营状态;

c) 未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自国家证监会收到备案之日起6个月内从事证券、股票市场领域的业务;

d) 分支机构有为证券业务活动服务的总部和设备;

dd) 分支机构董事具有与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相适应的证券从业资格,并符合《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五款第a、d项或a、c、 d、《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五款。至少有02名持有与各分支机构业务相适应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的员工。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只能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不按照设立决定规定的内容开展业务的,决定是否会被撤销?

根据99/2020/TT-BTC号文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分支

1。基金管理公司境内分支机构的名称必须包含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并加“分支机构”字样,并符合企业法有关分支机构名称的规定。

2.基金管理公司境内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设立决定:

a) 基金管理公司解散、破产或者被吊销设立、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b) 设立分支机构批准申请载有虚假信息;

c) 经营目的错误,与设立分支机构决定内容不符;

d) 不符合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自不符合条件之日起最多 3 个月的更正期限后,总部和为持牌证券业务活动提供设备的条件;

đ) 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开展业务。

3.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收到国家证监会撤销设立分支机构决定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关闭分支机构,并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向国家证监会报告。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不按照设立决定载明的内容开展业务的,将被撤销设立决定。

被停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分红吗?

根据99/2020/TT-BTC号文第二十六条第四款c点规定如下:

停牌期间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情况动态

4。基金管理公司停业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不得新签订或者续签投资信托合同、证券投资咨询合同;不接受现有委托客户的追加资金;必须按照客户要求办理汇算清缴和划转账户(如有);

b) 不得调动资金设立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或新的证券投资公司;现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公司不得增加注册资本;

有效的投资信托合同,主动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经委托客户或委托客户代表书面批准(每次授权)后方可开展交易。委托客户全权负责授权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该等交易;

c) 不得支付股息或分配利润;请勿用您的资产将无担保债务转换为有担保债务;不得回购股份或出资;不得增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扩大经营区域,不得对外投资;不得向子公司或联营公司出资或投资;不开展依法须经国家证监会批准的经营和投资活动;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停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不得派发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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