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代理只能申报并办理出口海关手续以及货主的进口货物?

报关代理只能为货主的进出口货物申报和办理海关手续?

根据第12/2015/TT-BTC号通知第5条修改第3条1 关于清关代理的 22/2019/TT-BTC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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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关代理

一、报关代理企业是指符合海关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在与进出口货物的人(以下统称货主)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代表货主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海关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报关员义务的企业。

2、报关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规定授权的人)必须与货主签订代理合同。取得报关代理编码的人应当凭与货主签订的代理合同申报办理报关手续。报关代理仅在发生违反海关法律行为时向海关出示代理合同,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报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规定授权的人执行海关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工作时,应当在报关单及海关卷宗单证上签名、盖章。

三、货主按照本通知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将有权代表货主进出口货物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代理人名单通知海关后,报关代理人方可为其货主进出口货物报关办理海关手续。

因此,报关代理只能为货主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并办理海关手续。 货主向海关通报有权代表货主办理其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报关代理人名单后。 按照本通知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执行。

代理报关合同成立时,货主无需向海关通报有权代表货主行事的报关代理人名单。

根据12/2015/TT-BTC号文第14条第6款的规定,并补充第22/2019/TT-BTC号文第1条第10款的规定:

代理报关合同产生时,货主应当通过海关电子数据处理系统告知可以代理货主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报关代理人名单,报关代理人方可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按照邮政、海关法律规定,办理邮政、快递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

(二)无税码的单位和个人进出口货物;

(3) 越南境内组织和个人赠送或馈赠给境外组织和个人的货物;

+ 驻越南外交使团和国际组织的物品以及在这些机构和组织工作的人员;

+ 人道主义援助物资和不可退还的援助;商品为样品,无需付款;

+ 根据提单寄送的入境人员个人行李物品、入境人员携带的超出免税标准的物品。

办理海关手续、海关查验、监管时应遵循哪些原则?

与2014年《海关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相比,办理海关手续和海关查验监管时,需要保证以下原则:

– 货物和运输工具必须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检查和监管;按正确路线准时通过边境口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地点进行运输。

– 海关查验和监管是在应用风险管理的基础上进行的,以确保国家海关管理的有效性和效率,为出口、进口、出境、入境和过境活动提供便利。

– 货物办理通关手续,运输工具办理完海关手续后允许出境和入境。

– 海关手续必须公开、迅速、便捷、依法办理。

– 人力安排和工作时间必须满足出口、进口、出境、入境和过境活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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