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被禁止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会被吊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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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领取个体工商户登记证的户主经营被禁止的行业,登记证是否会被吊销?

1. 领取个体工商户登记证需要什么条件?

法令168/2025/NĐ-CP第82条关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证的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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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许可证与有条件经营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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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登记证颁发给按本法令设立和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满足以下条件时可领取个体工商户登记证:

  • 登记经营的行业未被禁止投资经营;
  • 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按本法令第88条的规定命名;
  • 有合法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材料;
  • 足额缴纳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用。

– 个体工商户登记证根据设立人自行申报并自行负责的登记材料中的信息签发。

– 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上的信息自签发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个体工商户自登记证签发之日起有权开展经营,但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除外。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开始经营日期晚于登记证签发日期的,自登记之日起有权开展经营,但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除外。

– 个体工商户可直接在乡级企业登记机关领取个体工商户登记证,或登记并付费通过邮寄领取。

– 个体工商户有权要求乡级企业登记机关签发个体工商户登记证复印件并按规定缴费。

据此,领取个体工商户登记证须满足:

  • 登记经营的行业未被禁止投资经营;
  • 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按本法令第88条的规定命名;
  • 有合法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材料;
  • 足额缴纳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用。

2. 个体工商户户主经营被禁止的行业,已领取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证是否会被吊销?

法令168/2025/NĐ-CP第93条关于吊销个体工商户登记证的规定如下:

– 个体工商户在以下情形下被吊销个体工商户登记证:

  • 个体工商户登记材料中的申报内容系伪造;
  • 停止经营连续超过6个月而未通知登记地的乡级企业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
  • 经营被禁止的行业;
  • 个体工商户由无权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人设立;
  • 个体工商户未在本法令第16条第6款规定的报告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或在书面要求后,向乡级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报告;
  • 法院决定或主管机关依法提议的其他情形。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材料中的申报内容系伪造的,乡级企业登记机关发出关于个体工商户违规行为的通知,并作出吊销个体工商户登记证的决定。

变更个体工商户登记内容的登记材料系伪造的,乡级企业登记机关发出关于个体工商户违规行为的通知,取消基于伪造信息办理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内容变更,并根据此前最近一份合法材料核发个体工商户登记证,同时通知主管机关依法审议处理。乡级企业登记机关要求个体工商户重新提交材料,以审议核发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个体工商户可将之后各次变更登记中的合法变更内容合并为一套材料,一次性核发新的变更登记。

– 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连续超过6个月而未通知登记地的乡级企业登记机关,或未提交本条第1款đ点规定的报告的,乡级企业登记机关书面通知违规行为,并要求户主到乡级企业登记机关说明情况。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被要求人未到场或说明未被接受的,乡级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吊销个体工商户登记证的决定。乡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与相关国家管理机关协调审查个体工商户的说明内容。

– 个体工商户经营被禁止的行业的,乡级企业登记机关发出关于违规行为的通知,并作出吊销个体工商户登记证的决定。

– 个体工商户由无权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人设立的:

  • 个体工商户由个人设立且该个人无权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乡级企业登记机关发出关于违规行为的通知,并作出吊销个体工商户登记证的决定;
  • 个体工商户由家庭户成员设立且有成员无权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乡级企业登记机关发出通知,要求个体工商户自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记变更该个人。逾期未登记变更的,乡级企业登记机关发出关于违规行为的通知,并作出吊销个体工商户登记证的决定。

– 法院决定吊销个体工商户登记证的,乡级企业登记机关根据法院决定,自收到法院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吊销个体工商户登记证的决定。

– 乡级企业登记机关收到主管国家机关依法提出的吊销个体工商户登记证的书面提议的,自收到提议之日起10日内,按本条第3款规定的程序吊销个体工商户登记证。

– 吊销个体工商户登记证的决定作出后,个体工商户须按本法令第92条的规定办理终止经营手续,但因税务管理机关提议强制执行税款债务而被吊销的除外。

– 乡级企业登记机关收到税务管理机关关于因强制执行税款债务被吊销后、取消吊销决定并恢复个体工商户登记证的文书的,自收到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取消吊销决定并为个体工商户恢复个体工商户登记证。

据此,已领取个体工商户登记证的户主经营被禁止的行业,属于吊销个体工商户登记证的情形之一。

3. 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的规定如何?

法令168/2025/NĐ-CP第92条关于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的规定如下:

– 终止经营时,个体工商户须向登记地的乡级企业登记机关发送终止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通知。通知须附以下文件:

  • 税务机关关于税号效力终止的通知;
  • 家庭户成员关于终止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会议纪要复印件(家庭户成员登记个体工商户的情形);
  • 个体工商户登记证原件。

– 个体工商户在提交终止经营材料前,须清偿全部债务,包括税款债务和未履行的财务义务,但个体工商户与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乡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材料的合法性,并向个体工商户发出终止经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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