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属自行公布的食品在两个不同地区的两家工厂生产,如何办理公布?
根据第15/2018/NĐ-CP号法令第5条第2款(经第155/2018/NĐ-CP号法令第1条第2款和第3条第1款修订补充),食品经营企业有2家以上工厂在2个不同地区生产同一产品的,产品自行公布按以下顺序办理:
(一)企业在大众传媒或自身网站上自行公布产品,或在本单位总部公开张贴,并在食品安全数据信息系统上公布。
尚未建立食品安全数据信息系统时,企业通过邮寄或直接向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指定的有权国家管理机关提交1份,以存档并在接收机关网站上登载公布组织、个人及自行公布产品的名称。
注意:企业仅向其选择的有生产场所的地区的一家国家管理机关提交材料。一经选择国家管理机关提交材料,后续的自行公布须向此前选择的机关提交。
(二)自行公布产品后,企业即有权生产、经营该产品,并对产品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产品名称、产地、成分构成发生变化的,企业须重新自行公布产品。其他变化情形,企业以书面形式将变化内容通知有权国家管理机关,并在发出通知后即可生产、经营产品(第15/2018/NĐ-CP号法令第5条第4款)。
2. 食品经营企业在何种情形下自行公布产品?
根据第15/2018/NĐ-CP号法令第4条,企业在以下情形自行公布产品:
(一)食品经营企业对预包装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食品容器、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以下统称产品)实行自行公布,但本节第(二)项规定的产品和以下产品除外:
– 保健食品、医用营养食品、特殊膳食食品。
– 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的营养产品。
– 具有新功能的混合食品添加剂、不在卫生部规定的允许用于食品的添加剂名录内或不符合使用对象的食品添加剂。
(二)仅用于生产、加工出口货物或供组织、个人内部生产使用、不在国内市场消费的生产、进口产品和原料,免办产品自行公布手续。
3. 自行公布产品的材料包括哪些文件?
根据第15/2018/NĐ-CP号法令第5条第1款,产品自行公布材料包括:
(一)按第15/2018/NĐ-CP号法令附录I附表01格式的产品自行公布书。
(二)截至提交材料之日12个月内的产品食品安全检验结果单,由指定检验室或经ISO 17025认可的检验室签发,检验指标为卫生部按风险管理原则、符合国际规定发布的指标,或在卫生部无规定时由公布组织、个人公布的相应规范、标准中的安全指标(原件或认证复印件)。
注意:自行公布材料中的文件须以越南语表述。有外文文件的,须翻译成越南语并公证。文件在自行公布时须有效(第15/2018/NĐ-CP号法令第5条第3款)。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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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可能因时间、地区、材料类型和具体情况而变化。如需确定适用于自身材料的具体法律依据,建议在办理前拨打0966.475.966联系ANT Legal律师进行核查和咨询。
需要留意的常见风险
- 适用了已被修改、补充或替代的法律文件。
- 准备的材料、文件或证据不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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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每家工厂是否须单独自行公布?自行公布由承担责任的组织、个人办理;在多地点生产的情形下,须在自行公布材料中完整体现各生产场所的信息。
在哪个地区自行公布?向组织、个人总部所在地的有权机关提交,或按现行食品安全管理的分级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