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时会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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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短回答:当公司陷入破产时,会计(总会计师、会计负责人)有义务结清会计账簿、盘点资产、对账债务,并将全部账簿、凭证按法院决定移交给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清算企业。这是第142/2025/QH15号《恢复、破产法》(2026年3月1日起生效,替代2014年《破产法》)和2015年《会计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不履行或销毁、隐匿账簿可能依法处理。

现行法律框架

  • 第142/2025/QH15号《恢复、破产法》(2026年3月1日起生效);
  • 2015年《会计法》(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会计单位终止经营时的义务。

公司破产时会计的具体义务

  1. 结清会计账簿:以法院作出启动破产程序决定之时为准;
  2. 盘点、重估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固定资产、各项投资;
  3. 对账、结算债权债务:编制完整的应付款项清单(劳动者、税款、银行、供应商等)和应收款项,并有对账记录;
  4. 编制启动破产程序时点的财务报告;
  5. 移交全部会计账簿、凭证、印章、资料和资产给资产管理人;
  6. 配合资产管理人核查资产、收回债权和清算资产。

会计绝对不得做的事项

  • 不得销毁、隐匿、篡改会计账簿、凭证;
  • 不得在丧失偿付能力后转移资产或对部分债权人优先清偿;
  • 不得擅自记录超出允许范围、改变资产、债权债务状况的新业务。

违反上述义务可能导致行政、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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