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货物贸易设立的出口加工企业分支机构要缴纳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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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短回答:须代扣代缴。向未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不足3个月劳动合同的居民个人支付收入、每次支付总额200万越南盾及以上的组织、个人,须在支付前按10%的比例代扣个人所得税(第111/2013/TT-BTC号通知第25条第1款i点)。

多少金额的零星收入须代扣个税?

根据第111/2013/TT-BTC号通知第25条第1款i点,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居民个人(按该通知第2条第2款c、d点指引)或签订不足3个月劳动合同的居民个人支付工资、报酬及其他款项、每次支付总额200万越南盾及以上的组织、个人,须在向个人支付前按10%的税率代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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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作出承诺暂不代扣税款?

个人仅有属于按上述比例代扣税款对象的收入,但预计扣除家庭扶养后的应税收入总额未达到纳税标准的,由取得收入的个人作出承诺(按税收管理指引文件附发的格式),送交支付收入的组织、个人,作为暂不代扣个人所得税的依据。

作出承诺的个人对承诺内容负责;发现欺诈的,按《税收管理法》处理。

适用的法律依据

  • 第111/2013/TT-BTC号通知指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第25条第1款i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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