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当公司章程已规定总经理职位时,公司不得空缺该职位。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12条(未被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有一名或多名法定代表人;章程具体规定法定代表人的数量、管理职位及权利、义务。若章程已将总经理”指定”为法定代表人,空缺即构成违反章程,并可能导致公司在交易中没有合法代表人的状况。
1. 为什么不能空缺?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交易产生的权利义务、在仲裁和法院前代表企业的个人。当章程已确定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之一)时,该职位空缺会导致公司签订的交易因代表权限问题有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同时公司在诉讼、行政关系中无人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严重的法律风险,不仅是内部问题。
2. 总经理空缺时公司应怎么做?
公司必须按权限任命替代人选:有限责任公司由成员会议/公司总裁任命;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任命总经理。在尚未任命期间,公司可修改章程以调整法定代表人结构(如董事会主席兼任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任何变更都必须按第168/2025/NĐ-CP号法令第43条登记变更企业登记内容。
3. 章程未规定总经理职位的情形
若章程未规定总经理职位,公司不强制设立该职位——法律不要求所有公司都必须有总经理。此时法定代表人为章程指定的职位担任者(成员会议主席、董事会主席、董事等)。问题仅在章程已规定而公司未执行时产生。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本文仅供参考,帮助读者对法律问题形成总体了解。如需咨询,请在办理前拨打 0966.475.966 联系ANT Legal律师进行核查和咨询。
需注意的常见风险
- 总经理职位长期空缺。
- 无代表权限的人签署交易。
- 未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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