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会计负责人:规定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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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负责人是指会计单位无法立即任命总会计师时临时安排替代总会计师的人员,根据细化会计法的第174/2016/NĐ-CP号法令第20条第1款。安排会计负责人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期限届满后,会计单位必须安排人员担任总会计师。

1. 何时可以安排会计负责人?

可安排会计负责人的情形:新成立的会计单位尚未有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离职、调动、退休、被免职;总会计师暂时无法履职(生病、生育等)。被安排人员必须满足规定的专业水平、道德品质标准,且不属于《2015年会计法》第52条规定的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2. 会计负责人的任务、权限

会计负责人在被安排负责期间履行总会计师的全部任务、权限,包括:组织会计工作;监督会计制度执行;签署会计凭证;对会计数据负责。但这属于临时方案——单位维持会计负责人不得超过12个月。

3. 只有一人从事会计工作的情形

根据第174/2016/NĐ-CP号法令第20条第2款,国家领域的会计单位只有一人从事会计工作(或一人兼任),以及乡、坊、镇的预算财务会计单位,不任命总会计师,只安排会计负责人;微型企业可安排会计负责人,不强制安排总会计师。会计负责人必须满足《会计法》第54条第1款的标准、条件,并按第55条履行总会计师的责任、权利(《2015年会计法》第53条第4款)。注意:会计单位可按第56条从会计服务经营企业聘请会计服务、总会计师,而不安排内部人员。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本文仅供参考,帮助读者对法律问题形成总体了解。会计负责人期限的详细规定按《2015年会计法》及指导文件执行。如需咨询,请在办理前拨打 0966.475.966 联系ANT Legal律师进行核查和咨询。

需注意的常见风险

  • 维持会计负责人超过12个月。
  • 负责人不满足标准或属于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 一人会计单位不满足全部条件。

ANT Legal能提供哪些帮助?

ANT Legal提供会计机构组织、任命总会计师和会计负责人的条件咨询。如需快速咨询,请拨打 0966.475.966 联系我们的律师。

常见问题

什么是会计负责人?何时可以安排?
会计负责人是指会计单位无法立即任命总会计师时临时安排替代总会计师的人员(第174/2016/NĐ-CP号法令第20条第1款)。可安排的情形:新成立的会计单位尚未有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离职、调动、退休、被免职;总会计师暂时无法履职(生病、生育等)。

安排会计负责人的期限是多久?
最长12个月;期限届满后会计单位必须安排人员担任总会计师。会计负责人在被安排负责期间履行总会计师的全部任务、权限——单位维持会计负责人不得超过12个月。

只有一人从事会计工作的单位须任命总会计师吗?
根据第174/2016/NĐ-CP号法令第20条第2款,国家领域的会计单位只有一人从事会计工作,以及乡、坊、镇的预算财务会计单位,不任命总会计师,只安排会计负责人;微型企业可安排会计负责人,不强制安排总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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