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法律下成员理事会:国企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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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回答:是——但两者的作用、法律地位有根本区别。国有企业成员理事会是代表国家所有权的机构,根据第68/2025/QH15号《企业中国有资本管理与投资法》行使所有人的权利和责任;而普通多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理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根据《2020年企业法》行使权利。两者不可混同。

现行法律框架

  • 《2020年企业法》(2025年修订补充)——多人有限责任公司成员理事会(第55条起);
  • 第68/2025/QH15号《企业中国有资本管理与投资法》(2025年8月1日生效,取代第69/2014号法律)——国有企业成员理事会。

两类成员理事会的比较

标准国有企业成员理事会普通多人有限责任公司成员理事会
法律地位在企业代表国家所有权的机构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
组成由国家所有权代表机构任命、免职由公司全体成员组成
权限根据第68/2025号法律行使国家所有人的权利义务(决定战略、高级人事、资本投资等)按章程和《企业法》决定职权范围内事项(修改章程、增减资本、经营方案等)
责任制度就国有资本管理使用向国家所有权代表机构和法律负责按《企业法》向公司及成员负责
报告、监督制度接受国家所有权代表机构的严格监督;定期报告国有资本情况按章程和《企业法》一般规定报告

核心区别

  • 权力来源:国企成员理事会的权力来自国家(所有人)——普通公司成员理事会的权力来自出资成员资格;
  • 治理目标:国企成员理事会既要保值增值国有资本,又要完成交办的政治—社会任务;普通公司成员理事会以公司及成员利益为目标;
  • 所有人干预程度:国家所有权代表机构有权直接决定许多事项(人事、大型投资项目),而在普通公司这些属于成员理事会职权。

重要提示

研究、适用成员理事会规定时,须正确确定企业属于哪一类:国有企业适用第68/2025/QH15号法律,普通有限责任公司适用《2020年企业法》。混淆两个框架可能导致职权、决策程序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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