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回答:是。出口加工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进口的货物须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按申报的生产用途使用,但某些情形下出口加工企业与合作方可选择办理或不办理海关手续(如出口加工企业之间买卖、租赁、借用的货物)。一般规定见第39/2018/TT-BTC号通知(修订第38/2015/TT-BTC号通知)。
法律依据
- 第39/2018/TT-BTC号通知——出口加工企业进口货物的一般规定;
- 《2014年海关法》;第134/2016/ND-CP号法令(出口加工企业进出口税收政策)。
出口加工企业进口货物的一般原则
- 出口加工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进口的货物须办理海关手续并按申报用途使用;
- 出口加工企业按现行税收政策对为生产出口产品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税;
- 未按正确用途使用的货物(转内销、改变用途)须按规定申报纳税。
可选择办理或不办理海关手续的情形
- 出口加工企业之间买卖、租赁、借用的货物;
- 出口加工企业之间加工合同项下的原料、物资、机器设备(按加工规定执行);
- 第39/2018/TT-BTC号通知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要提示
- 出口加工企业须定期向海关机关报送进—出—存决算报告;
- 免税货物用途不当的违规可能被追缴税款、在海关税务领域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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