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法律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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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有哪些种类的股份?每种股份的特点是什么?

1. 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111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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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条 股份有限公司

1.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

a) 章程资本被划分为若干等份,称为股份;

b) 股东可以是组织或个人;股东最少为3人,最多不设限;

c) 股东仅在已出资范围内对企业的债务和其他财产义务承担责任;

d) 股东有权将其股份自由转让给他人,但本法第120条第3款和第127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2. 股份有限公司自被授予《企业登记证书》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3. 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发行股份、债券和其他公司证券。”

根据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指公司章程资本划分的若干等份。持有公司股份的组织和个人称为股东。股东仅在已出资范围内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和其他财产义务承担责任。股东有权将其股份自由转让给他人,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

2. 股份有限公司有哪些种类的股份?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114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种类的规定如下:

“第114条 股份种类

1.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普通股。普通股持有人为普通股股东。

2. 除普通股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有优先股。优先股持有人称为优先股股东。优先股包括以下种类:

a) 股息优先股;

b) 可赎回优先股;

c) 表决权优先股;

d) 公司章程和证券法律规定的其他优先股。

3. 有权购买股息优先股、可赎回优先股和其他优先股的人员,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定。

4. 同一类别的每股赋予持有人同等的权利、义务和利益。

5. 普通股不得转换为优先股。优先股可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转换为普通股。

6. 用作发行无表决权存托凭证基础资产的普通股称为基础普通股。无表决权存托凭证享有与基础普通股相应的经济利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无表决权。

7. 政府对无表决权存托凭证作出规定。”

据此,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几类股份:

– 普通股:这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拥有的一类股份。

– 优先股,包括:股息优先股;可赎回优先股;表决权优先股;公司章程和证券法律规定的其他优先股。

3. 股份有限公司各类股份的特点是什么?

表决权优先股在2020年《企业法》第116条中规定如下:

“第116条 表决权优先股及表决权优先股股东的权利

1. 表决权优先股是比其他普通股拥有更多表决权的普通股;表决权优先股的表决权数量由公司章程规定。只有政府授权的组织和创始股东有权持有表决权优先股。创始股东的表决权优惠自公司被授予《企业登记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政府授权组织所持表决权优先股的表决权和优惠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表决权优惠期限届满后,表决权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

2. 表决权优先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a) 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的事项,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表决权数量进行表决;

b) 享有普通股股东的其他权利,但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3. 表决权优先股股东不得将该股份转让给他人,但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决定转让或通过继承的情形除外。

4. 政府对本条作出详细规定。”

股息优先股在2020年《企业法》第117条中规定如下:

“第117条 股息优先股及股息优先股股东的权利

1. 股息优先股是指分红比例高于普通股分红水平或按年度固定水平分红的股份。年度分红包括固定分红和奖励分红。固定分红不取决于公司的经营成果。具体的固定分红水平和奖励分红的确定方式在股息优先股的股票上明确记载。

2. 股息优先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a) 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领取分红;

b) 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时,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并赎回可赎回优先股后,按持股比例分得剩余财产;

c) 享有普通股股东的其他权利,但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3. 股息优先股股东没有表决权,不得参加股东大会,不得提名董事会和监事会人选,但本法第148条第6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可赎回优先股在2020年《企业法》第118条中规定如下:

“第118条 可赎回优先股及可赎回优先股股东的权利

1. 可赎回优先股是指公司应持有人要求或按可赎回优先股股票和公司章程记载的条件赎回出资的股份。

2. 可赎回优先股股东享有普通股股东的权利,但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3. 可赎回优先股股东没有表决权,不得参加股东大会,不得提名董事会和监事会人选,但本法第114条第5款和第148条第6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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