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外国企业协会终止运营后须在多长时间内完成退还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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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短回答:已获准在越南从事商业、投资、服务活动的外国企业,可以在自愿基础上成立外国企业协会或外国企业俱乐部,其性质为非政府、非政治、非营利组织。调整该事项的法律框架是随附于政府第08/1998/NĐ-CP号法令颁布的《章程》——截至2026年9月26日,各法律数据库仍将该文件记载为现行有效,尚无替代文件。

可以成立协会的对象

根据该《章程》第1条和第2条,可以成立协会的外国企业包括:外国经济、金融、保险、法律咨询机构的代表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外国商业银行的分行;以及参与在越南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各企业委派本企业代表参加协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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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协会的条件

该《章程》第3条规定了两个条件:

  • 至少有30名同一国籍的企业代表,或来自同一区域性国际组织;
  • 同一国籍(或同一区域性国际组织来源)的外国企业群体在越南只能成立一个协会,总部设在一个省或中央直辖市并在该地登记。

申请成立协会的材料

申请材料提交至拟成立协会所在地的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包括(该《章程》第5条):

  • 成立协会申请书(越南语文本1份、常用外语文本1份);
  • 协会活动章程;
  • 越南工商会(现为越南工贸联合会)的介绍函;
  • 协会办公场所的相关材料;
  • 协会领导班子的履历;
  • 申请加入的企业代表名单(姓名、护照号码、在越南的暂住登记地)。

审批期限与许可证效力

根据该《章程》第6条,自收到齐全有效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天内,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必须作出答复(准予或不准予发证)。协会成立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可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超过3年。到期前三个月,如欲继续活动,协会须向发证机关提交延期申请;受理机关须在不超过30天内办结手续并作出答复。

获发许可证后的登报义务

自许可证签发之日(或许可证补充事项获准之日)起30天内,协会必须在中央报纸和地方报纸上刊登以下内容:协会名称(越南语及常用外语);成立许可证(编号、日期、发证机关);代表人(会长或秘书长);总部所在地;在交易银行的账号;电话、传真(该《章程》第8条)。

协会的权利与责任

根据该《章程》第9条,协会成立后可以:在一家商业银行开立交易账户(仅用于协会的行政活动);依法租赁办公场所、住房并聘用员工;如有需要可刻制自有公章(刻章按内务部规定办理);按照适用于在越南的外国经济组织代表处的规定进口办公设备、工作用具。协会有责任向发证地的省、市人民委员会提交每6个月、每年的定期活动报告,以及应要求提交的临时报告。

许可证内容的变更

活动过程中,如有与许可证记载内容不一致的变更,协会须向发证机关申请调整、补充,且仅在获得书面同意后方可按新内容活动。受理机关须在不超过30天内研究并作出答复(该《章程》第7条)。

终止活动与违规处理

协会在下列情形下终止活动:许可证载明的期限届满而未获延期;严重违反越南法律被提前吊销许可证;或自行解散。自终止活动之日起30天内,协会必须完成退还已租赁的办公场所、住房、工作用具,并清偿对越方所欠债务(如有)(该《章程》第11条)。

活动内容与许可证不符或违反该《章程》的,视情节轻重,依据现行的行政违法处理法律予以处罚(注:该《章程》援引的《行政违法处理法令》现已被《行政违法处理法》取代),或被暂停活动、吊销许可证——暂停、吊销决定由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签发(该《章程》第12条)。

实际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该《章程》中部分机关名称已随国家机构历次调整而变化:”贸易部”现为工贸部;外国非政府组织工作委员会现隶属外交部。办理手续时,应核对提交材料时点有管辖权的机关名称。

自2025年7月1日起行政区划调整后,全国共有34个省和中央直辖市;省、市人民委员会仍是受理材料和签发许可证的机关。

应区分外国企业协会(适用第08/1998/NĐ-CP号法令)与外国非政府组织——后者适用单独的登记、管理体制(第58/2022/NĐ-CP号法令及相关文件),不适用本《章程》。

本文已对照第08/1998/NĐ-CP号法令全文核对(法律数据库记载为现行有效,更新至2026年9月26日)。如需确定具体案件适用的准确法律依据,请在办理前致电ANT Legal律师 0966.475.966 进行核查。

常见风险提示

  • 将外国企业协会与外国非政府组织混淆,导致适用错误的法律制度。
  • 未按该《章程》第8条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履行登报义务。
  • 超出许可证内容活动或未提交定期报告,存在被暂停、吊销许可证的风险。
  • 终止活动后未在30天期限内完成退还办公场所和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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