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经营会计服务企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申请会计服务经营条件合格证书的卷宗。
1. 哪些企业类型可以登记经营会计服务?
根据《2015年会计法》(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和补充)第59条,关于经营会计服务的企业规定如下:
1. 经营会计服务的企业按以下类型成立:
– 多人有限责任公司;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2. 企业只有在保障本法规定的经营条件并取得会计服务经营条件合格证书后,方可经营会计服务。
3. 经营会计服务的企业不得出资设立其他经营会计服务的企业,但与外国经营会计服务的企业合资在越南设立经营会计服务的企业除外。
4. 外国经营会计服务的企业以下列形式在越南经营会计服务:
– 与已在越南成立并经营的经营会计服务的企业合资设立经营会计服务的企业;
– 设立外国经营会计服务企业的分公司;
– 按政府规定跨境提供服务。
据此,您可以成立第59条第1款规定的三种企业模式之一以经营会计服务。
2. 要取得会计服务经营条件合格证书须满足哪些规定?
满足《2015年会计法》(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和补充)第60条规定的条件时,将颁发证书,具体如下:
1. 多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以下全部条件时,颁发会计服务经营条件合格证书:
– 有企业注册证书、投资注册证书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同等效力的证件;
– 有至少两名出资成员为执业会计师;
–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总裁须为执业会计师;
– 保障政府规定的执业会计师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为组织的成员的出资比例。
2. 合伙企业具备以下全部条件时,颁发会计服务经营条件合格证书:
– 有企业注册证书、投资注册证书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同等效力的证件;
– 有至少两名普通合伙人为执业会计师;
– 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总裁须为执业会计师。
3. 个人独资企业具备以下全部条件时,颁发会计服务经营条件合格证书:
– 有企业注册证书、投资注册证书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同等效力的证件;
– 有至少两名执业会计师;
– 企业主为执业会计师并同时担任总经理。
4. 外国经营会计服务企业在越南的分公司具备以下全部条件时,颁发会计服务经营条件合格证书:
– 外国经营会计服务企业按其总部所在地国家法律规定获准提供会计服务;
– 有至少两名执业会计师,其中包括分公司总经理或总裁;
– 外国经营会计服务企业分公司的总经理或总裁不得同时在越南担任其他企业的管理、经营职务;
– 外国经营会计服务企业须向财政部发文保证对分公司在越南的一切义务和承诺承担责任。
5. 自登记经营会计服务之日起06个月内,经营会计服务的企业、外国经营会计服务企业在越南的分公司未取得会计服务经营条件合格证书,或会计服务经营条件合格证书已被吊销的,企业、外国经营会计服务企业在越南的分公司须立即通知经营登记机关,办理从企业、分公司名称中删除”会计服务”字样的手续。
3. 要取得会计服务经营条件合格证书需要哪些卷宗?
根据《2015年会计法》(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和补充)第61条,所需卷宗如下:
1. 颁发会计服务经营条件合格证书申请书。
2. 企业注册证书、投资注册证书或其他同等效力的证件复印件。
3. 执业会计师的会计服务执业登记证书复印件。
4. 执业会计师与经营会计服务企业的劳动合同。
5.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文件。
6. 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
7. 外国企业承担责任的承诺文书、外国企业获准经营会计服务的证明文件(适用于外国经营会计服务企业在越南的分公司)。
此外,您可参考第297/2016/TT-BTC号通知第4条和第5条,了解办理手续时的卷宗编制原则和必要表格。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时的注意事项
本文属于知识总览系列,供参考阅读,帮助读者在准备卷宗或实施交易前对法律问题有一个总体了解。
法律规定可能因时间、地点、卷宗类型和具体情况而变化。如需准确确定适用于自身卷宗的法律依据,敬请通过电话0966.475.966联系ANT Legal律师,在实施前进行核查和咨询。
常见风险提示
- 适用已被修订、补充或替代的法律文件。
- 准备的卷宗、文件或必要证据不齐全。
- 对解决条件、程序、期限或主管机关理解有误。
- 在未充分评估法律风险的情况下签订、提交卷宗或实施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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