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企业经营条件证内容变更后,须在多长时间内办理调整手续?
信用评级企业经营条件证的调整,根据第88/2014/NĐ-CP号法令第23条规定如下:
经营条件证的调整
1. 本法令第17条规定的经营条件证内容发生变更时,信用评级企业须在变更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办理经营条件证调整申请手续。
2. 经营条件证调整申请材料包括:
a) 按本法令附录4号表格填写的经营条件证调整申请书,注明调整理由;
b) 最近一次颁发的经营条件证正本;
c) 证明拟调整经营条件证内容的材料。
3. 自收到齐全有效材料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财政部审核材料并调整经营条件证。拒绝的,财政部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据此,经营条件证内容变更时,信用评级企业须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调整手续。
信用评级企业被吊销企业登记证后,是否须通知国家管理机关?
信用评级企业须通知国家管理机关的事项,根据第88/2014/NĐ-CP号法令第24条规定如下:
须通知国家管理机关的变更
下列内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信用评级企业须书面通知财政部和经营登记机关:
1. 不再符合本法令第14条规定的某一条件;
2. 信用评级企业的名称、总部地址、网站地址;
3.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4. 解散、破产或自行终止信用评级服务经营;
5. 被吊销企业登记证。
据此,信用评级企业被吊销企业登记证的,须书面通知财政部和经营登记机关。
撤销信用评级企业经营条件证的决定是否在财政部网站上公布?
信用评级企业经营条件证的撤销,根据第88/2014/NĐ-CP号法令第25条规定如下:
经营条件证的撤销
1. 信用评级企业的经营条件证在下列情形下被撤销:
a) 连续六(06)个月不符合本法令第14条第1款至第6款规定的某一条件;
b) 实施本法令第7条第1款至第9款规定的某一禁止行为;
c) 被解散、破产或自行终止信用评级服务经营;
d) 被吊销企业登记证。
2. 本条第1款c、d项情形下,经营条件证自动失效。
3. 财政部对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作出撤销经营条件证的决定。
4. 撤销企业经营条件证的决定在财政部网站上公布。
5. 自经营条件证自动失效时,或自撤销经营条件证的决定生效时起,企业须立即停止信用评级活动及相关服务。
据此,撤销信用评级企业经营条件证的决定在财政部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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