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成员何时获得出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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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作社成员何时获得出资证明书?证明书有哪些内容?

根据《2023年合作社法》(第17/2023/QH15号,2024年7月1日起生效)第75条的规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须在成员足额缴纳出资时,向成员颁发出资额证明书,并记入成员登记簿。

出资额证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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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的名称、代码、总部地址。

b) 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的章程资本。

c) 出资个人的姓名、联系地址、国籍、个人身份号码或法律证件号码;出资组织的名称、总部地址、代码或法律证件号码。

d) 成员的出资额及其比例。

đ) 出资额证明书的编号和颁发日期。

e) 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签字。

出资额证明书遗失、损坏的,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予以补发;证明书内容变更的,予以换发;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成员资格终止的,予以收回。出资额证明书的颁发、补发、换发、收回的程序和手续按章程的规定执行。

2. 合作社成员有哪些权利?

根据《2023年合作社法》(第17/2023/QH15号)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合作社的正式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 获得合作社供应的产品、服务和就业机会。
  • 按本法和章程的规定分配收入。
  • 享受合作社的福利。
  • 参加或选举代表参加成员大会。
  • 对属于成员大会议决权限的内容进行表决。
  • 竞选、提名董事会成员、经理(总经理)、监事会成员或监事以及其他经选举产生的管理职务。
  • 建议、要求董事会、经理(总经理)、监事会或监事就合作社的经营活动作出说明。
  • 要求董事会、经理(总经理)、监事会或监事召集临时成员大会。
  • 获得与合作社经营活动有关的必要信息;获得为合作社经营活动服务的培训、进修和专业水平提升支持。
  • 按本法和章程的规定退出合作社。
  • 按本法和章程的规定收回部分或全部出资额。
  • 按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获得合作社剩余资产价值的份额。
  • 依法投诉、举报、起诉。
  • 法律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意:上述权利适用于正式成员;出资型联合成员和非出资型联合成员的权利分别在《2023年合作社法》第31条第2款和第3款中另行规定。

3. 合作社成员在哪些情况下被终止成员资格?

合作社成员的成员资格在《2023年合作社法》(第17/2023/QH15号)第33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下终止:

合作社成员资格的终止

1. 正式成员资格终止的情形:

a) 成员为个人,已死亡;被法院宣告死亡、失踪、被限制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认知或控制行为有困难;

b) 成员为组织,已终止存续、解散、破产;

c) 合作社终止存续、解散、破产;

d) 成员自愿退出合作社;

đ) 成员按章程规定被开除;

e) 成员在章程规定的连续期间内未使用产品、服务或未投入劳动;

g) 在承诺足额出资的时点,成员未出资或出资低于章程规定的最低出资额。

2. 出资型联合成员资格终止的情形,按本条第1款a、b、c、d、đ和g项的规定。

3. 非出资型联合成员资格终止的情形:

a) 本条第1款a、b、c、d、đ和e项规定的情形;

b) 未按章程规定缴纳成员费。

4. 决定终止成员资格的权限,以及成员资格终止时成员权利、义务的解决,按本法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因此,合作社正式成员的成员资格在下列情形下终止:

  • 成员为个人,已死亡;被法院宣告死亡、失踪、被限制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认知或控制行为有困难。
  • 成员为组织,已终止存续、解散、破产。
  • 合作社终止存续、解散、破产。
  • 成员自愿退出合作社。
  • 成员按章程规定被开除。
  • 成员在章程规定的连续期间内未使用产品、服务或未投入劳动。
  • 在承诺足额出资的时点,成员未出资或出资低于章程规定的最低出资额。

决定终止成员资格的权限,以及成员资格终止时成员权利、义务的解决,按本法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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