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在越南从事货物买卖及与货物买卖直接相关的活动(零售分销、批发、进出口……)的外资经济组织,必须根据第09/2018/ND-CP号法令申请经营许可证。颁发许可证的条件、材料和程序在该法令中详细规定;发证机关为经济组织总部所在省、中央直辖市的工贸厅。
1. 外国投资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条件
根据第09/2018/ND-CP号法令第9条:情形一——属于越南为缔约方并有开放市场承诺的国际条约参与国/地区的外国投资者:必须满足该条约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有实施申请事项的财务计划;无逾期未缴税款(在越南成立1年及以上的情形)。情形二——非条约参与国的投资者:满足上述财务计划、无逾期未缴税款条件,同时还须就开设第一家零售网点以外的零售网点满足经济需求测试(ENT)标准(面积不足500平方米、设在购物中心内且非便利店、小型超市的零售网点除外——第23条第1款)。此外,申请事项不属于禁止投资经营目录。
2. 许可证申请材料
根据第09/2018/ND-CP号法令,申请材料包括: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按表格填写);说明许可证颁发条件(市场准入条件、财务计划……);财务计划;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无逾期未缴税款;企业注册证书、投资注册证书(如有)的复印件。材料份数(第13条第2款):第5条第1款a项的活动1套;第5条第1款b、d、dd、e、g、h、i项的活动2套;第5条第1款c项的活动3套(须征求工贸部、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形)。
3. 颁发程序与时限
根据第09/2018/ND-CP号法令第13条:第一步——直接、邮寄或电子方式向工贸厅提交材料;第二步——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证机关核查并要求修改、补充(如材料不齐全、不合规);第三步——收到齐全合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工贸厅核查条件满足情况(第13条第4款):符合的颁发许可证(无需征求意见的情形),或送材料征求工贸部、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各部有15天书面回复同意或拒绝(第13条第5款)。零售网点许可证(第一家以外的零售网点)按该法令第20条及后续条款的单独程序办理。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注意事项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帮助读者对法律问题形成总体了解。市场准入条件取决于越南在各国际条约(WTO、CPTPP、EVFTA……)中的承诺。如需咨询,敬请在办理前致电0966.475.966联系ANT Legal律师核对并咨询。
需注意的常见风险
–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即从事零售分销。
– 未满足国际承诺的市场准入条件。
– 提交材料时存在逾期未缴税款。
– 将经营许可证与投资注册证书混淆。
ANT Legal能提供什么帮助?
ANT Legal协助咨询市场准入条件,准备外国投资者的经营许可证、零售网点许可证申请材料。如需快速咨询,敬请致电0966.475.966联系律师。
常见问题
外国投资者在越南分销货物需要什么许可证?
有意在越南从事货物买卖及与货物买卖直接相关的活动的外资经济组织,必须根据第09/2018/ND-CP号法令申请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为总部所在省、中央直辖市的工贸厅。
外国投资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条件是什么?
满足国际承诺的市场准入条件;有实施申请事项的财务计划;无逾期未缴税款(在越南成立1年及以上的情形);第一家以外的零售网点满足经济需求测试(ENT)。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时限是多久?
收到齐全合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需征求意见的情形);须征求工贸部、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各部有15天书面回复同意或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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