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在哪些情形下须在企业信息门户公布异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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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短回答:国有企业(DNNN)必须在第47/2021/NĐ-CP号法令第24条规定的情形下披露异常信息——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和变动,例如管理人员、国有资本代表人变更;增减注册资本的决定;投资、出资、买卖大额资产的决定;被行政处罚;企业登记信息变更;以及规定的其他情形。异常信息自事件发生起36小时内在企业信息门户上披露。注意:第47/2021/NĐ-CP号法令中原属计划投资部的职责,在2025年两部合并后现由财政部履行。

法律依据

  • 2020年《企业法》——第110条第1款;
  • 第47/2021/NĐ-CP号法令(细化《企业法》若干条款)——第24条、第25条第1款、第32条。注意:该法令中原属计划投资部的职责和权限,在2025年合并后现由财政部履行。

什么是异常信息?须披露的情形

根据第47/2021/NĐ-CP号法令第24条,国有企业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必须披露异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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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信息仅供一般参考,不替代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 所有者代表机构作出关于企业重组的决定:合并、分立、拆分、改制、变更企业类型;企业解散、破产;
  • 所有者代表机构作出关于增减注册资本的决定;调整企业年度发展投资计划、生产经营计划;投资、出资、买卖价值达到所有者权益50%及以上或低于企业章程规定标准的资产;
  • 所有者代表机构作出关于企业管理人员、监事的工资、报酬、奖金及其他利益的决定;
  • 所有者代表机构、成员委员会、公司董事长作出关于以下职务任命、连任、免职、辞职、更换的决定:董事长、成员委员会成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副总经理(副董事);监事;总会计师;以及国有资本代表人;
  • 主管机关、组织就上述职务和国有资本代表人的任命、连任、延长任期、调动、轮换、奖励、处分、离职、退休作出的文件;
  • 企业被行政处罚、被追缴税款或被判刑,且法院判决、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 主管机关作出对企业管理人员、监事、国有资本代表人调查、起诉的决定;
  • 作出变更企业登记内容的决定;
  • 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和变动。

异常信息在哪里披露、时限是多久?

根据第47/2021/NĐ-CP号法令第25条第1款,企业必须自第24条规定的事件发生起36小时内,将异常信息披露内容报送企业信息门户,并同时报送所有者代表机构以便跟踪、监督。

此外,国有企业还有义务在企业网站(如有)上披露异常信息,并报送所有者代表机构。

关于管理机关的说明:第47/2021/NĐ-CP号法令将企业信息门户的管理、运营交由计划投资部负责。2025年计划投资部并入财政部后,上述职责现由财政部履行。

国有企业其他信息披露情形

除异常信息外,第47/2021/NĐ-CP号法令第32条规定国有企业还必须披露:

  • 定期信息:财务报表、治理报告、年度生产经营和投资发展计划、计划执行结果评估报告;
  • 所有者代表机构和主管国家机关要求提供的信息。

常见问题

国有资本公司更换总经理是否必须作为异常信息披露?

是。任命、免职、更换总经理(董事)、副总经理(副董事)的决定属于第47/2021/NĐ-CP号法令第24条规定的异常信息披露情形,须自事件发生起36小时内披露。

异常信息在哪里披露?

企业将披露内容报送企业信息门户(现由财政部管理、运营),并同时报送所有者代表机构以便跟踪、监督。

未披露异常信息会被处罚吗?

可能。未按规定披露或未按时限披露信息的行为,可能依据计划投资领域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受到处罚。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第47/2021/NĐ-CP号法令仍然有效;该法令中原属计划投资部的职责,在2025年机构合并后现由财政部履行。第24条规定的异常信息披露事项清单,须与企业章程充分对照核对,因为章程可能对投资、出资、资产买卖决定规定低于所有者权益50%的价值门槛。

需留意的常见风险

  • 错过事件发生后36小时的时限;
  • 仅在企业网站上披露,未报送企业信息门户和所有者代表机构;
  • 仍引用计划投资部为机关,而其职能已移交财政部。

ANT Legal 能提供哪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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