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贸易商代表处如有需要可以使用多枚印章,原则是组织自行决定其印章。印章的登记、管理和使用按第99/2016/NĐ-CP号法令关于印章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执行。注意:旧文件中的县级公安组织规定,应按自2025年7月1日起的新组织模式理解(两级地方政府,县级已撤销)。
1. 代表处能否使用多枚印章?
可以。现行法律允许机关、组织,包括外国贸易商代表处,自行决定印章的数量、形式和内容以满足使用需要,前提是印章的管理、使用遵守第99/2016/NĐ-CP号法令的规定。需要增刻印章(第二枚、第三枚……)时,代表处按规定办理补充印章式样登记手续。注意:根据政府2026年4月29日第22/2026/NQ-CP号决议和公安部2026年5月15日第2709/QĐ-BCA号决定,单独的行政手续”增刻印章登记”(第99/2016/NĐ-CP号法令第16条)已被废止;印章式样登记——包括补充印章——按一般印章式样登记手续办理。
2. 补充印章登记材料包括什么?
由于单独的”增刻印章登记”行政手续已被废止(见第1节),代表处按一般手续报送补充印章的印章式样登记材料。关于材料构成,对照第99/2016/NĐ-CP号法令第16条(经第58/2026/NĐ-CP号法令第2条第10款修改,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对经济组织,材料仅包括印章式样登记申请文书(第58/2026/NĐ-CP号法令附录二表格第03号)。此前要求的设立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证件或实物印模不再需要。材料报送至省级公安行政管理治安警察处——该机关是根据第99/2016/NĐ-CP号法令第12条(经第58/2026/NĐ-CP号法令修改,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对无外交职能的外国组织登记印章式样的主管机关;可直接报送、邮寄或通过VNeID应用报送。
3. 受理机关与办理期限
有权限公安机关受理材料,审查其有效性,并在规定期限内为新印章式样签发印章式样登记证书。代表处只有在获发证书后方可将新印章投入使用。所有在用印章必须严格管理;变更、注销印章式样时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并交回旧印章(如有)。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注意事项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帮助读者对法律问题形成总体了解。印章登记手续与各地方现行公安组织架构相关。如需为代表处办理增刻印章登记手续,敬请在办理前致电0966.475.966联系ANT Legal律师核对并咨询。
需注意的常见风险
– 使用未经主管机关登记式样的印章。
– 向县级公安机关(已不存在)报送材料。
– 引用旧文件而不对照现行组织架构。
– 管理松懈导致印章被滥用。
ANT Legal能提供什么帮助?
ANT Legal协助外国贸易商的代表处、分支机构咨询并代表办理印章式样登记手续(包括补充印章)。如需快速咨询,敬请致电0966.475.966联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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