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计师的责任与权利规定于《2015年会计法》第55条(未被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改)。总会计师是会计机构的负责人,负责组织会计工作,并享有会计专业、业务上的独立权。每个会计单位只能有一名总会计师——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并列设置2名总会计师。
1. 总会计师的责任
根据第55条第1款,总会计师有以下责任:(i) 在会计单位执行会计、财务法律规定;(ii) 按《会计法》规定组织、领导会计机构;(iii) 按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此外,国家机关、使用国家预算的组织、事业单位和国家持有50%以上注册资本的企业的总会计师,还有协助法定代表人监督会计单位财务的任务;接受法定代表人的领导。
2. 总会计师的权利
根据第55条第2款,总会计师享有会计专业、业务上的独立权。对国家机关、使用国家预算的事业单位和国家持有50%以上注册资本的企业的总会计师,除上述权利外,还享有:就会计人员、保管员、出纳的招聘、调动、奖励、处分向法定代表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各部门充分、及时提供会计资料;在与决策者意见不一致时以书面形式保留专业意见;发现违反财务、会计法律行为时书面报告。
3. 股份有限公司能否设2名总会计师?
不能。总会计师是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既然是”负责人”,就只能有一人。并列设置2名总会计师,其责任、权限将在签署会计凭证、对数据和银行交易负责等方面重叠。工作量大的,企业可设置会计副主管、总账会计协助,或在未能任命时按第56条聘请总会计师服务。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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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注意的常见风险
– 并列设置2名总会计师。
– 总会计师不享有专业上的独立权。
– 意见不一致时未以书面形式保留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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