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商业经纪人,如果现行许可证中未提及该业务领域,是否需要为企业额外登记该业务领域?需要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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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业经纪人?作为商业经纪人,当当前许可证中未提及该业务范围时,我是否需要注册其他业务范围?

根据2005年商法第一百五十条有关商业经纪的规定,具体如下:商业经纪是指交易者作为中介人(称为经纪人),为买卖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当事人(称为被经纪方)协商签订买卖商品和服务合同,并按照经纪合同收取报酬的商业活动。

为了能够参与商业经纪活动,如果当前许可证中未提及该业务范围,您需要为您的企业注册其他业务范围。

商业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何规范?

关于权利,根据2005年商法第153条,对特定经纪报酬的权利规定如下:

– 除非另有约定,收取经纪费用的权利自经纪双方签订合同时产生。

——没有约定的,经纪费用按照本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关于义务,根据2005年商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商业经纪人的具体义务如下:

除非另有约定,商业经纪人具有以下义务:

– 保存指定执行经纪业务的货物和文件样本,并在完成经纪业务后必须将其返还给经纪方;

– 不披露或提供损害经纪方利益的信息;

– 对经纪方的法律地位负责,但不对其偿付能力负责;

– 除非经经纪方授权,否则不得参与执行经纪方之间的合同。

新增业务线的通知程序是什么?

根据第01/2021/ND-CP号法令第56条关于业务范围变更通知的具体规定如下:

– 如果业务范围发生变化,企业应向企业总部所在地的商业登记署发出通知。商业登记档案包括以下文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工商登记内容变更通知书;

+ 拥有两名或以上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的董事会决议、决定和会议记录副本,以及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和会议记录副本;一家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所有者关于改变业务范围的决议和决定。

– 商业登记办公室收到商业登记档案后,签发收据,检查档案的有效性以及根据投资法限制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的行业和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更新国家商业登记数据库中企业商业行业和职业的信息。若企业有需要,商业登记署会向企业发出商业登记内容变更证明书。

但是,如果贵公司属于第01/2021/ND-CP号法令第65条规定的情况之一而无法注册,则商业登记内容变更通知具体规定如下: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登记或者变更企业登记内容:

+ 经营登记机关已向企业发出吊销商业登记证违规通知书或已作出吊销商业登记证决定书;

+ 根据企业解散决定正在解散过程中;

+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院或判决执行机构或调查机构、调查机构负责人、副负责人、调查员的要求;

+ 企业处于“不再在注册地址开展业务”的法律状态。

——下列情况,企业可以继续登记并通报企业登记内容变更:

+ 已按照《企业被吊销商业登记证违规行为通知书》要求采取纠正措施,并经商业登记处受理;

+ 必须登记变更部分商业登记内容,以服务于解散程序,并按规定填写解散档案。在此情况下,变更登记资料必须附有企业对变更登记原因的书面说明;

+ 提出本条第一款c点规定的允许继续登记变更商业登记内容请求的组织和个人有书面同意书;

+ 该企业的法律状态已从“不再在注册地址开展业务”更改为“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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