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回答: 提交合作社、合作联社设立登记材料的人是拟设立的合作社、合作联社的合法代表。委托其他个人办理手续的,须有书面授权(第168/2025/ND-CP号法令(企业登记)第4条第4款)。
谁可以提交合作社设立材料?
拟设立的合作社、合作联社的合法代表直接提交登记材料。委托其他组织、个人提交材料的,须附书面授权。
合作社设立材料包括哪些?
根据2023年《合作社法》(第17/2023/QH15号)及第113/2024/ND-CP号法令(实施细则),合作社登记材料包括:
- 合作社登记申请书;
- 合作社章程;
- 生产经营方案;
- 成员、成员合作社名单;董事会、董事(总经理)、监事会或监事名单;
- 合作社成立大会决议。
合作社在哪里登记?
合作社登记材料提交至合作社总部所在地的省级企业登记机关(财政厅下属企业登记处),按现行两级地方政府模式办理。
适用法律依据
- 2023年《合作社法》(17/2023/QH15)。
- 第113/2024/ND-CP号法令(2023年《合作社法》部分条款实施细则,2024年11月1日生效,废止第193/2013号法令)。
- 第168/2025/ND-CP号法令:第4条(提交人、授权)。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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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文件或证据准备不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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