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电子信息网络企业登记?
第 168/2025/ND-CP 号法令第 37 条第 1 款规定通过电子信息网络进行企业登记如下:
通过电子信息网络办理企业登记
1.电子信息网络企业登记是指企业创始人或企业使用电子身份账户,通过国家企业登记门户网站进行企业登记。
2.省级经营登记机关为组织和个人了解信息、通过电子信息网络办理企业登记创造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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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根据规定,通过电子信息网络进行企业登记是指企业创始人或企业使用电子身份账户,通过国家企业登记门户网站进行企业登记。
注意:现行规定已取消旧规定的”商业登记账户”概念,统一使用电子身份账户登录办理。
通过电子信息网络提交的商业登记申请有何法律价值?
第 168/2025/ND-CP 号法令第 38 条第 1 款规定了通过电子信息网络发送的商业登记文件,具体如下:
电子信息网络商业登记文件
1.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传输的企业登记资料,包含企业法和本法令规定的数据,并以电子文件形式呈现。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传送的商业登记文件与纸质商业登记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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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根据规定,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传输的商业登记文件与纸质商业登记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于电子文件的形式,第168/2025/ND-CP号法令第3条第9款规定:电子文件仅采用”.pdf”格式,且须为纸质文件的彩色扫描件,准确、完整地体现纸质文件内容。旧规定的”.doc”/”.docx”格式已不再适用。
通过电子信息网络提出的企业登记申请,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获得批准?
根据第168/2025/ND-CP号法令第38条第2款,当满足以下全部要求时,通过电子信息网络提交的商业登记文件即获批准:
(1)所有文件及文件内容均按纸质文件的规定完整申报,并以电子文件形式表达;
(2)在国家商业登记门户网站上申报的商业登记信息必须根据资料中的信息完整、准确;
(3)包括申请人在国家商业登记门户网站上申报的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信息;
(4)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传送的商业登记文件,必须经有权签署商业登记请求书的人或经其授权办理商业登记手续的人进行数字签名或认证签名。
如果授权办理商业登记程序,连同商业登记材料,必须附有第168/2025/ND-CP号法令第12条规定的文件,并以电子文件形式呈现。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时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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